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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科研院所绩效评价办法出台

  本报讯 (全媒体记者齐美煜)省级科研院所是我省科技创新活动的重要执行部门和承担主体。为进一步规范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激发创新活力,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日前联合印发《江西省省级科研院所绩效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省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开展绩效评价,以三年为一个评价周期。

  《办法》提出,根据职责定位,将省级科研院所分为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类、公益性研究类进行分类评价。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类科研院所,主要从事技术开发工作和近期可望取得实用价值的应用研究,绩效评价突出成果转化、技术转移和经济社会影响等。公益性研究类科研院所,主要从事社会公益性研究或技术基础规范工作,绩效评价突出履行社会责任等。

  强化评价结果应用。评价结果分A类、B类、C类、D类四个等次。对评价为A类的省级科研院所的建设经验,省科技厅将予以宣传推广。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省级科研院所,予以黄牌警告。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将按照职责,在科研任务安排部署、财政拨款、岗位结构比例核准、绩效工资总量核定等工作中,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重要依据。

  “绩效考评的目的主要在于以评价促发展,鞭策省级科研院所提升创新效能,研究真问题、真研究问题、产出真成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更多贡献。”省科技厅政策法规处二级调研员赖任群介绍,江西省省级科研院所第一批分类考核名单已公布,涉及28家省级科研院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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