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 沛
党的力量来自党的组织。组织纪律严明,党的领导才能“如身使臂、如臂使指”;纪律一旦松弛,组织就会一盘散沙。学习贯彻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广大党员干部要常怀敬畏之心,把对组织、对纪律的敬畏作为履职尽责、为官从政的基本底线。
党组织是党员干部政治生命的母体、人生价值的依托、成长进步的靠山。陈毅同志在谈到个人成长进步时曾有言:“第一想到不忘本,来自人民莫作恶。第二想到党培养,无党岂能有所作?”有组织悉心培育、提醒监督,党员干部才能行稳致远,一旦离开了组织,纵有天大的本事也无用武之地,甚至栽大跟头。翻阅一些落马干部的忏悔书,行差踏错都是从不拿规矩当回事、不把组织放眼里开始的。他们中有的把自己凌驾于组织之上,大搞“一言堂”;有的私心过重,选人用人重“关系”、重“血缘”;有的不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让组织程序空转……凡此种种,严重损害党的威信,侵蚀整体利益,若放任发展,最终会危害党的肌体。比如,昆明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原党委书记、所长陈波一手遮天、独断专行,把“三重一大”制度当作摆设,用人不守纪律、不讲规矩,不仅带坏了一批干部,自己也走上了违法犯罪的不归路。对此,广大党员干部要引以为戒。
心有所畏方能行有所止,严以修身方能严以律己。《条例》“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共有17条,增写2条,修改7条。这些修改和完善,进一步扎紧了制度的篱笆。比如,为推动形成良好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增加了对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避重就轻等行为的处分规定;聚焦保障人才评价机制落实问题,增加了对在授予学术称号中弄虚作假、违规谋利行为的处分规定;等等。党员干部要对照这些负面清单检视自己,摆正个人与组织的关系,始终相信组织、依靠组织、服从组织,在守纪律、讲规矩上作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