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全媒体记者 李 芳
“古人言,清官难断家务事。在当前社会里,很多所谓难断的家务事,其实已经涉嫌违法。”日前,崇仁县人民法院的法官在审理一起婚约彩礼纠纷案时感慨地说。
发生在崇仁的这起纠纷案中,曹某(男)与潘某(女)订婚时,男方交付彩礼和金首饰于女方。订婚后数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分手。后来,在曹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双方父亲代各自子女签订了一份《调解协议书》,协议签订后,潘父依约支付了协议金额给曹父。但是曹某认为其未委托父亲签订协议,上述协议对其无效,向法院提起婚约财产纠纷诉讼。
“民法典和2024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正确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推进移风易俗提供了依据。”崇仁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戴幼松表示,彩礼具有民间风俗特性,不能简单地一禁了之。更为复杂的是,因为具体情形的不同,彩礼也不能一退了之,民法典和《规定》都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彩礼纠纷的解决原则。
据了解,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对于彩礼的返还,《规定》明确规定“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了三种返还彩礼的情形,其中之一便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戴幼松表示,由婚约引发的财产纠纷,虽然主要为处理财产返还问题,但拟订婚约的男女必须列为原被告,双方父母不能单方起诉或单独成为被告。由此,崇仁县人民法院作出相应判决:曹某为与潘某缔结婚姻而支付彩礼,后双方分手,而曹父在曹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与潘父签订退婚协议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行为,不能够代表曹某的意见,故双方签订的调解协议无效。因婚约财产涉及人身性质,婚姻未能缔结,综合考虑双方分手原因、财物给付数额、当地经济水平以及男女是否同居生活等因素,扣除已返还的数额后,潘某应再返还曹某彩礼9万元。对此,潘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近年来,为引导群众抵制陋习,相关部门接连落棋有声,从制定指导意见、完善工作方案,到发布典型案例、出台司法解释,“高额彩礼”这匹野马,正一步步被套上法治的缰绳。
“《规定》的发布既是对高额彩礼这一社会问题的积极回应,也是法治精神在传统习俗领域的具体体现。”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院长颜三忠认为,通过颁布司法解释,向全社会宣示彩礼的婚姻性、“礼性”、家庭性等法律属性,为打击“高额彩礼”等不良现象提供了法律武器。“但在依法治理的同时,也要有的放矢树新风,持之以恒化新俗,终会实现‘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颜三忠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