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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

(2024年5月30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和省委的实施意见,保障和支持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全面提升法律监督质量和效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检察机关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党的绝对领导贯穿于检察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坚持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依法全面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检察职能,不断推进法律监督工作理念、体系、机制和能力现代化,推动法律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江西篇章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二、检察机关应当聚焦“走在前、勇争先、善作为”目标要求,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省委打造“三大高地”、实施“五大战略”决策部署,服务保障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决防范和依法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常态化、法治化推进扫黑除恶斗争,依法预防和惩治金融犯罪、网络犯罪,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加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规范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新兴产业等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服务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

  检察机关应当加强民生司法保障,依法惩治侵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犯罪,围绕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劳动者权益保障等重点民生领域开展专项监督,做好支持起诉、司法救助、老弱妇幼残权益司法保护等工作。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浦江经验”,加强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严格落实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案-访比”质效分析管理等制度,推进12309检察服务中心与综治中心融合发展,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检察机关应当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监督,通过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规范社会行为、引领社会风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加强检察文书说理和以案释法,及时发布典型案例,促进全民法治观念养成。

  三、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刑事检察工作。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协同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和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依法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指控证明犯罪等职责。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规范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完善轻微犯罪案件快速办理等工作机制,推动构建轻罪治理体系。

  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刑事立案、侦查活动和审判活动监督。及时发现和依法纠正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长期“挂案”等违法情形,坚决防止和纠正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依法监督纠正刑讯逼供、非法取证,违法或不当适用另案处理以及违法适用强制措施等问题。综合运用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等监督手段,及时纠正定罪量刑明显不当、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等问题。加强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法律监督,纠正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

  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刑事执行和监管执法监督。深化落实对监狱、看守所等监管场所派驻检察与巡回检察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依法监督纠正刑罚交付、刑罚变更以及财产刑、强制医疗、社区矫正等执行中存在的违法问题。加强与监管场所信息联网建设,强化对超期羁押、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案件的监督。

  四、检察机关应当加强民事检察工作。强化对民事生效裁判的监督,依法监督纠正错误的判决、裁定以及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加强对民事审判程序违法和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加大对民事立案、送达、保全、审限等领域问题的监督力度。强化民事执行监督,依法纠正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超标的执行、违法终结执行等问题。常态化开展虚假诉讼专项监督治理,落实对虚假诉讼的防范、发现和追究机制,加强对虚假仲裁、虚假公证、虚假司法调解、虚假司法确认等监督治理。加强与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等协作配合,及时处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虚假诉讼、枉法裁决等违法犯罪线索。

  五、检察机关应当加强行政检察工作。依法履行对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能,依法监督纠正行政诉讼裁判结果、审判程序、行政裁判执行、行政非诉执行等方面的违法问题,促进审判机关依法审判,推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综合运用监督纠正、促成和解、释法说理等方式,协同人民法院、行政机关依法规范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扎实推进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可以通过依法制发检察建议等督促其纠正。加强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检察监督工作,促进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执法规范化。

  六、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深入开展“公益诉讼江西行”活动,精准规范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传统法定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加大安全生产、英雄烈士保护、妇女权益保障、个人信息保护等新增法定领域办案力度,探索办理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等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充分运用磋商、诉前检察建议、支持起诉、提起诉讼等方式,全面开展公益诉讼检察监督;对诉前检察建议整改落实不到位的案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及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深化落实“河(湖、林)长+检察长”等协作机制,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安全生产监督、公共卫生监督等与公益诉讼检察衔接工作机制,完善跨区域、跨流域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形成公共利益保护合力。

  七、检察机关应当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深化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加强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依法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协同有关部门健全“一站式”询问救助等未成年被害人保护、救助机制。依法惩戒、精准帮教涉罪未成年人,探索推进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矫治。在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中,依法对管教不严、监护缺位的监护人发出督促监护令。依法对涉及未成年人的诉讼活动、未成年人重新犯罪预防等工作开展法律监督,督促落实专门教育、入职查询、强制报告、从业禁止、犯罪记录封存等制度,深化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建设。

  八、检察机关应当加强检察侦查工作。加大对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力度,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及时立案侦查。依法办理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九、检察机关应当加强检察建议工作。推进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落实。坚持严格依法、准确及时、必要审慎、注重实效的原则,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社会治理突出问题,依法提出检察建议。深化运用“检察建议+调研报告”治理模式,对案件中涉及的普遍性、倾向性、典型性问题,在制发检察建议的同时,积极向同级党委、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报送专项调研报告,推动系统治理、源头治理。

  十、检察机关应当加强数字检察建设。积极参与数字政府、数字政法建设,推动与其他政法单位和相关行政机关数据共享,加大数据归集、模型构建使用和线索发现力度,加快推进数字检察赋能新时代法律监督。积极推进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协同,打通执法司法信息数据壁垒,凝聚监督合力。

  十一、检察机关应当进一步强化自身建设。加强业务培训、岗位练兵,常态化开展检察官与法官、人民警察、律师等同堂培训,加大年轻干部培养力度,深化检察人才库建设,全面提升检察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健全检察官遴选入额和员额退出及其配套政策,完善检察官惩戒和考核评价机制。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检察业务管理,强化司法办案廉政风险防控,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等规定。深化落实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检务公开、检察听证等制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十二、检察机关应当提升法律监督效能。检察机关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需要调查核实证据的,可以书面要求有关单位收集、提供,也可自行调查核实。检察机关依法调阅被监督单位的卷宗材料或者其他文件、数据信息,询问当事人、案外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收集证据材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向有关单位提出纠正意见或者检察建议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整改落实回复,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书面说明情况或者提出异议。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助调查和接受监督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检察机关可以建议监察机关或者该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依法依规处理,必要时报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线索,应当按照规定移送监察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十三、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对于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等监督意见,应当认真办理并按时反馈结果。建立健全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与检察机关联动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信息共享、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协作以及沟通会商等工作机制,推动全省相关数据中心、基层治理数据库等信息数据联通共享。探索建立公用经费保障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根据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动态调整公用经费保障标准。

  十四、监察机关应当与检察机关加强办案衔接和配合制约。落实监察机关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机制,充分发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联席会商机制作用,做好检察机关退回补充调查工作。加强监察机关管辖案件与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的衔接协调、线索移送和办案协作。

  十五、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对检察机关移送的犯罪线索、退回补充侦查意见、提出的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意见,应当依法办理并书面反馈结果。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推进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实质化运行,建立健全与检察机关刑事撤案、终止侦查、刑事立案、采取强制措施、治安处罚等执法司法信息实时共享机制。落实办理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制度以及重大刑事案件侦查终结前告知检察机关等工作要求,共同提高刑事案件办理质量。对人民检察院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及时处理并反馈,依法规范适用羁押强制措施。

  十六、审判机关应当依法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对于检察机关依法提出的抗诉、再审检察建议,应当及时审查、依法裁判。对于检察机关对审判执行活动提出的纠正意见、检察建议,应当依法办理并按时反馈结果。对于二审刑事公诉案件,应当在宣判后五日内将裁判文书送达同级检察机关。加强与检察机关的沟通协调配合,依法受理、公正审理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支持起诉案件,促进案件的有效执行。与检察机关共同加大审判执行信息和法律监督信息共享力度,落实民事、行政诉讼及执行案件正副卷宗调阅有关要求,建立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检察法律文书共享与核对机制,探索共享民商事借贷、民事执行异议、行政非诉执行、破产等裁判文书。落实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

  十七、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积极协调公证、仲裁、律师、调解、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资源,为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提供支持。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供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信息,通报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活动中出现的重大情况,配合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同步监督以及对监狱、社区矫正机构等进行监督,全面落实检察机关提出的监督意见。

  十八、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积极推进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健全行政执法机关与检察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行政执法机关不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检察机关应当提出移送的检察意见;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由检察机关移送监察机关处理。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应当通知同级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将办理结果回复检察机关;有关主管机关违法行使或怠于行使行政处罚职权的,检察机关可以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

  十九、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监督。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听取和审议检察机关工作报告、专项工作报告以及开展法律实施情况检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监督和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有关机关接受、配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监督,审判机关应当将接受和配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情况纳入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的内容,行政机关应当将接受和配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情况作为依法行政工作的内容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支持检察机关加强人大代表议案建议与检察建议衔接转化工作。

  二十、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11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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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30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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