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 瑞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强调,“要强化法治保障,统筹推进生态环境、资源能源等领域相关法律制修订,实施最严格的地上地下、陆海统筹、区域联动的生态环境治理制度”。近年来,江西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不断强化法规标准引领,持续完善生态环境领域立法,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推动我省生态环境法律体系更加健全,为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提供有力支撑。
生态环境保护是一个系统完备、全面整体的过程,必须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形成环环相扣、协同联动的制度体系。当前,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取得显著成效,生态文明“四梁八柱”性质的制度体系基本形成。但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生态环境质量从量变到质变的拐点尚未到来,生态环保任重道远。任务越是繁重,工作越是艰巨,越是需要我们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去推进。我们应当通过精准、科学、依法、系统的治理,集中力量攻克群众身边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体系,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绿色获得感、生态幸福感。
加强思想认识,增进行动自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把我们伟大祖国建设得更加美丽,让人民生活在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的优美环境之中。”生态环境保护与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息息相关,是关系子孙后代的重大问题。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首先需要解决的就是思想认识问题,要彻底改变以牺牲环境换经济效益、以过度开发求社会发展的守旧落后思想,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不断提高社会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普法工作,创新普法宣传形式,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引导公众形成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理性认识。
健全法律法规,完善制度体系。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应当做到立法先行。要始终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方向指引和根本遵循,推进科学立法,以保护生态资源和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自然要素、环境问题为导向,围绕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将大气、水、土壤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生态环境要素管理作为立法方向,进一步构建和完善生态环境法律体系。要加强地方立法,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立足区域生态环境实际,在不断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总结生态环境保护经验的基础上,积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地方立法工作,突出精准实效,健全法制基础,以高质量地方立法推动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坚持民主立法,通过实地调研、座谈研讨、公开征集等方式充分听取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基层群众、行业代表等群体的意见建议,努力做到范围更广、研究更深、意见更实。
强化执行能力,推行协同治理。近年来,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指引下,我国不断制定和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建立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全面推行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生态环境法治建设取得显著成效,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基本形成。但徒法不足于自行,法律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我们应当在完善法律法规、健全制度体系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执行力度,强化监管,让制度成为刚性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真正把生态领域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同时,生态环境空间上的关联性、流动性和不可分割性等特点决定了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必要性。加强区域协同治理既是减少污染物排放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内在要求,也是应对气候变化和促进绿色低碳发展的重要选择,是解决新时期新阶段生态环境治理问题的重要环节。在区域协同治理中,我们应当坚持全国一盘棋,充分发挥区域优势,健全区域协同机制和生态环境区域治理信息公开制度,实现区域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良性互动。
加大惩治力度,压实主体责任。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第一阵地,应当强化行政执法能力建设,深入打好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攻坚战,通过联合执法、区域执法和交叉执法等形式全面排查整改各类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问题,持续保持严打高压态势,不留监管死角,不存执法盲区,以“零容忍”态度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惩治力度。相关部门应当厘清负面清单,对群众反应强烈、社会影响较大的重点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公开约谈,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同时,强化守法激励、鼓励合规经营,压实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的主体责任,变被动治理为主动施治。司法保护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途径,也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使命。应当强化司法审判能力建设,注重恢复性司法,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全力守护环保底线和生态红线。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防范环境风险、维护环境公益的责任与使命。应当通过强化检察机关公益维护和行政监督职能,实现生态利益整体保护、环境风险积极预防和法律监督全面推进的有机统一。此外,我们还应当强化执法司法联动机制,全面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积极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落地落实,形成相互衔接、协调配合、联动互动的环境保护执法合力,坚决依法严厉打击污染环境违法犯罪活动,实现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全链条发力、全过程监督。
(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