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兴国县人民法院根据5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判处偷越国(边)境罪。
2020年7月,被告人邓某邀集被告人黄某、陈某、邹某伙同被告人李某(另案处理)前往境外从事非法活动。几人在福建省龙岩市会合,后被告人谢某加入,共同前往云南边境。8月初,邓某等五人及李某经云南省瑞丽市偷越至缅甸木姐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当年9月,被告人黄某、陈某、邹某、谢某于当年9月偷渡至缅甸果敢,继续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其间,被告人陈某、谢某、黄某分别非法获利3000元、9000元和3600元。
2020年12月19日至2021年3月下旬,被告人谢某、陈某、邹某、黄某分三批入境回国,因未持有效出入境证件入境被当地公安机关分别处以罚款4000元、4000元和3000元。被告人陈某、邹某、谢某在境外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累计4个月,被告人黄某在境外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累计7个月。5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谢某、陈某、黄某分别将各自犯罪所得赃款予以退缴。
近日,法院根据邓某、谢某、黄某、陈某、邹某等5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偷越国境罪判处5名被告人一定期限自由刑,并处罚金。同时,没收5名被告人全部违法犯罪所得。(刘春发 谢小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