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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强化药品经营风险防控

  本报讯 (全媒体记者舒海军)近日,省药监局印发《药品经营检查后行政处理措施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从行政处理措施、行政处理程序、行政处理措施解除等方面,规范药品经营检查后行政处理措施的运用,强化药品经营风险防控,切实提升药品流通质量安全水平。

  《暂行规定》明确,药品经营检查后处置措施应遵循自愿纠正、风险相当、与行政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以帮助企业纠正偏差、实现合规经营为基础,根据检查中发现风险隐患的严重程度,采取一种或多种行政处理措施,不得以行政处理代替行政处罚;涉嫌违法违规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暂行规定》将检查后处置措施分为限期整改、告诫、约谈和暂停销售四类,并明确了各项措施的适用标准。

  《暂行规定》还明确了行政处理措施的解除程序,要求药品经营单位在收到暂停销售风险控制措施后立即暂停销售,充分排查风险,认真分析原因,及时落实整改。完成整改后,可向检查派出机构提出恢复经营申请,经该机构开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合格后,由检查派出机构报省药监局解除风险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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