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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12月1日起执行

  本报讯 (全媒体记者侯艺松)11月24日,记者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获悉,从2025年12月1日起,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将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区域调整为2240元,二类区域调整为2090元,三类区域调整为195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区域调整为22.4元/小时,二类区域调整为20.9元/小时,三类区域调整为19.5元/小时。这是我省自1995年实施最低工资制度以来的第14次调整。

  本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综合考虑了全省最低生活费用、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多重因素,同时兼顾企业承受能力,旨在更好地保障低收入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相应最低工资标准。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次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均包含职工个人应依法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不包含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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