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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党内法规制度的保障作用

  《关于在全党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的通知》强调,做好建章立制,深入查找现行制度机制中不符合正确政绩观要求的规定,该废止的废止,该修订的修订。这凸显了加强制度建设在学习教育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长远之策、根本之策。必须深刻认识并充分发挥党内法规制度作用,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促进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

  ● 党内法规制度是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有力保障

  为树立正确政绩观提供制度遵循。一方面,党内法规制度确立了科学的考核基准。围绕高质量发展要求不断完善政绩考核评价体系,通过设置科技创新、生态环保、民生改善、风险防控等综合性、差异化指标,并强调对潜绩与长期成本的考核,为创造实绩提供了客观、科学的衡量依据,引导党员领导干部追求经得起实践、人民和历史检验的实绩。另一方面,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常态化、长效化,使得正确政绩观的核心价值得以实现制度固化,为党员领导干部干事创业提供了清晰、稳定的价值导向和行为预期,明确坚守什么、追求什么才能得到制度的认可与保障。

  为践行正确政绩观强化制度约束。党内法规制度为政绩观的实践划定了不可逾越的行为边界和纪律红线,提供了刚性的制度约束。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以及“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等行为明确列为违纪情形并规定相应处分。这如同清晰的“负面清单”和纪律“高压线”,反向划定了政绩创造的行为禁区,使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从制度上确保践行过程不偏向、不走样,筑牢正确政绩观的实践底线。

  确立为人民出政绩的价值导向。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日起,就坚持把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作为初心使命,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根本宗旨。这一根本立场通过建立健全党内法规制度得以具体化和制度化。《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明确提出,“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并将“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监督”等作为选拔任用的基本条件,引导党员领导干部将心思和精力聚焦于创造扎扎实实、群众认可的业绩,从源头上校准“政绩为谁而树”的方向,确保政绩创造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始终是增进人民福祉。

  强化以实干出政绩的评价导向。党内法规制度通过构建科学的评价与激励机制,鲜明树立并持续强化依靠真抓实干创造政绩的实践导向。一方面,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健全容错纠错机制,旨在为出于公心、担当尽责,但因不可预知因素或探索性试验而出现的“无心之失”“探索之过”提供必要的保护。这解决了党员领导干部“怕出错、不敢为”的后顾之忧,明确指引党员领导干部在改革创新、攻坚克难中敢于作为、善于作为,而非避难就易、明哲保身。另一方面,将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的要求融入各项法规和考核体系,指引政绩创造必须符合新发展理念、与高质量发展要求相适应。这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必须摈弃急功近利、盲目扩张的粗放模式,把新发展理念作为行动指引,以实实在在的行动和成效回应时代要求与人民期待。

  吸收固化正确政绩观的实践成果。党内法规制度是实践的产物,也是思想观念的结晶。它发挥着关键的“转化器”功能,将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成功实践与普遍共识,及时吸收、提炼并固化为稳定的制度规范。《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明确要求:“全面考核领导班子政绩观和工作成效。考核政绩观,主要看是否恪守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理念,是否具有‘功成不必在我’精神,以造福人民为最大政绩,真正做到对历史和人民负责。”考核指挥棒的明确导向,使得“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等理念从思想倡导和行为自觉,转化为明确的组织要求和程序性规定,推动了正确政绩观从“实践探索”向“制度遵循”升华,为党员干部提供了稳定、可预期的行为框架。

  动态适配正确政绩观的实践需要。党内法规制度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党的事业发展和实践深化而不断演进,动态适配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新要求。一方面,通过强化监督问责的矫正功能,来回应实践需求。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等通过日常监督等方式,加强对政绩观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苗头性问题及时纠偏,对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违纪行为严肃查处,以强有力的监督问责机制不断校正实践中的偏差,确保正确政绩观践行过程与制度目标同向同行。另一方面,通过推动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来引领实践发展。党内法规制度坚持与时俱进,通过定期的立改废释,及时将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共同富裕、统筹发展和安全等重大任务对政绩观提出的新要求吸纳固化。这种动态优化机制,使制度能够持续适配新时代的实践需要,为党员领导干部创造符合发展要求的实绩提供与时俱进的指引和保障。

  ● 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促进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

  完善制度体系,划定规矩标准。一是加强前瞻性谋划。围绕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提出的新任务,研究制定或修订相关党的领导法规和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将创造这些方面政绩的具体要求、科学方法和评价标准制度化。二是注重法规协同。梳理现有党内法规中涉及政绩观的内容,加强不同法规之间的衔接配套,形成从政绩创造动机、过程到结果评估、责任追究的完整制度链条。三是及时总结地方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方面的有效探索,对成熟经验通过制定党内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加以推广。

  狠抓制度执行,确保铁规生威。法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必须让相关党内法规制度真正“长牙”“带电”。一是压实执规政治责任。严格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特别是“一把手”要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将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相关法规制度的执行情况纳入党建工作考核和述职评议。二是强化日常监督。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等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提醒谈话、纠正偏差、督促整改。对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违纪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公开通报,形成震慑。三是探索实施效果评估。实行任务清单化管理、效果评估等做法,对促进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法规制度执行一段时间后,要进行科学评估,检验其是否达到预期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对制度本身或执行方式进行调整完善,形成“制定—执行—监督—评估—反馈—改进”的闭环。

  □ 吴少杰

  (作者系江西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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