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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暖心新政

为经济困难失能老人提供上门服务

  ●服务对象为具有江西省户籍且实际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低保对象中的失能和高龄(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低保对象中的重度失能、完全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可享受价值300元的购买服务;低保对象中的中度失能和高龄老年人每人每月可享受价值200元的购买服务

  ●居家上门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助餐、助浴、助洁等生活照护服务,以及基础照护服务、探访关爱服务、健康管理服务等,涵盖五大类46个具体项目

  本报讯 (全媒体记者陈璋)记者近日获悉,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工作的通知》,提出我省将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居家养老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提供居家上门服务。

  通知明确,服务对象为具有江西省户籍且实际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低保对象中的失能和高龄(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低保对象中的重度失能、完全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可享受价值300元的购买服务;低保对象中的中度失能和高龄老年人每人每月可享受价值200元的购买服务。若服务对象满足多个条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发放,不重复领取。购买服务补贴以非现金、提供上门服务形式提供,服务额度不可提现、不可转赠、不可继承、不可结转,当月未使用完的服务额度到月底自动清零。老年人超出补贴额度自主购买的服务,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居家上门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急、助医等生活照护服务,以及基础照护服务、探访关爱服务、健康管理服务等,涵盖五大类46个具体项目。服务承接主体应根据服务对象评估结果和需求,在项目清单范围内制定个性化服务计划。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上门服务以县(市、区)为单位,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具备资质条件的服务承接主体。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由县级民政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统一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审批通过后的次月,服务承接主体按需为服务对象提供居家上门服务。

  通知要求,除明确规定使用民政部统一信息平台外,全省政府购买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均应使用江西省养老综合服务平台,各地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以及服务承接主体、服务人员等均依托省平台开展申请、核实、审批、服务管理、信息记录、资金结算、监督管理等工作,确保服务过程可追溯。正在享受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国家居家上门服务政策、困难重度失能残疾人照护和托养以及实施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地区参保人员已经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的老年人,不重复享受本政策。

  通知强调,各地应建立服务承接主体退出机制。对存在服务响应不及时、服务质量不达标等问题的服务承接主体,由服务购买主体根据合同约定采取约谈、责令整改等措施;对服务造假套取骗取资金、违规转包分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等情形的,应解除服务合同,情节严重的列入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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