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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十条措施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

打造“新支点” 助圆创新梦

  本报讯 (记者齐美煜)记者11月5日获悉,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引导我省新型研发机构加快发展,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加快江西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十条措施》。

  措施包括,鼓励国家“大院大所”、知名高校、上市公司及大型企业,在赣设立综合性、高水平、对江西省产业转型升级具有支撑和引领作用的重大新型研发机构;省政府牵头引进的重大新型研发机构,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由省、市政府共同给予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在申报、承担各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时,可享受科研事业单位同等资格待遇;引导传统科研机构向新型研发机构转变;鼓励从事研发活动的单位申请认定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鼓励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利用非财政性资金开展研发活动;加强计划类项目经费引导支持。

  新型研发机构科研人员发明专利转化应用、技术成果转让等,可作为职称评审与岗位考核的业绩条件;博士后研究人员同等享受在站期间科技成果转化收益;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在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后,按规定带项目和成果到新型研发机构兼职工作,或离岗创办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鼓励新型研发机构通过实施股权、期权等方式引进高层次人才;新型研发机构引进且符合省、市相关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同等享受有关政策资金奖励,以及落户、住房、医疗、配偶安置、子女入学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在税收优惠方面,“十四五”期间(2021-2025年),对符合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条件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未能享受以上税收优惠的企业类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可给予一定的补贴,每年每家补贴额度不高于200万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非营利性新型研发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符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条件的,可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困难减免。

  在投融资方面,发布新型研发机构优秀科技成果“白名单”,鼓励各类金融机构为新型研发机构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等科技金融服务;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支持和参与新型研发机构发起设立针对新型研发机构孵化企业发展的股权投资基金;引导各类科技风险投资基金,采取市场化机制,投资新型研发机构;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在科创板上市融资。

  在建设用地保障方面,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项目用地,实行分级分类保障。为工业生产配套的新型研发机构项目用地且与其他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不包括商品住宅)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15%的,执行工业用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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