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多头检查”“重复检查”的问题有望迎来改变,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就《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拟规定在一定前提下,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与过去类似公共政策相比而言,征求意见稿中有不少亮点。譬如,在收费条款方面,医生通过判读院外检查结果,可获得相应报酬;又如,不搞“一刀式”检查互认,清单式地列举了六种特殊情形,体现制度安排的因地制宜。此外,还制定了惩罚、责任划分等相应监管条款,可以有效保障政策落实。
社会各界对这项利国利民的公共政策寄予厚望,但具体实施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堵点”,需要各级职能部门提前谋划,未雨绸缪。首先,弥补医院收入机制要及时跟上。若在推行此项制度时,依据医院执行“检查互认”数量,由医保部门给予医院一定的补助,可弥补收入的减少。其次,“检查互认”所引发的法律风险与赔偿风险,要有效规避。完善法律法规,用精准的法律条款解决由结果互认所引发医疗事故的权责归属问题;对经济赔偿风险,医疗机构不妨引入商业保险,来防范医院本身由结果互认引起的经济赔偿风险。此外,医疗机构间的检查差异“短板”,要尽早补齐。可以省级为单位建立区域性检验中心,专门负责统筹“检查互认”,共享检查结果,从而补齐不同医疗机构之间的检查差异“短板”。
(吴睿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