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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开始

我省居民医保筹资标准达每人每年960元

  本报讯 (记者洪怀峰)9月7日,记者从省医疗保障局获悉,近日,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出台了《关于做好我省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标准等事项。

  根据《通知》,我省继续提高居民医保筹资标准,达到每人每年960元。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610元,这是国家补助部分。同步提高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30元,达到每人每年350元,这是个人应缴部分。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的集中征缴期原则上确定为今年9月1日至今年12月31日,各统筹地区可结合征缴工作实际予以适当延长,但最迟不得超过明年3月31日。

  《通知》明确,资助参保对象分为全额资助参保对象和定额资助参保对象两类。全额资助参保对象为: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参照执行)。定额资助参保对象为:城乡低保对象,定额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20元;过渡期内定额资助参保对象为: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定额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20元。同时,《通知》规定,重度残疾学生和儿童、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成年人、城镇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和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城镇已失业又未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14类退役士兵等按规定资助参保。高校大学生个人不缴费,其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负担。

  另外,《通知》规定,大中专学生(含全日制研究生),原则上应在学籍地参加居民医保。若大中专学生为资助参保对象或医疗救助对象等特殊人员,可以选择在身份认定地区参保。因入学形成的重复参保,由学籍地医疗保障部门及时通知原参保地医疗保障部门终止参保关系。就业后形成的重复参保,由就业地医疗保障部门及时通知原学籍地医疗保障部门暂停参保关系。《通知》还对新生儿、退役军人等群体医保参保缴费等事项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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