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 峰
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体拥有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珠海、深圳、杭州等地出台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办法和条例,通过立法手段进一步明确各政府部门的权责、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要求、违法行为以及处罚措施,为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体营造一个“有爱无碍”的社会环境。促进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体权益保障的重要内容,有利于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
无障碍环境建设并非人道主义视角下的救济,而是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体拥有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完善无障碍设施,推进信息交流无障碍,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无障碍环境。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规定,无障碍设施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保障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这些法律规定为无障碍环境建设奠定了坚实的法治基础。目前,我国有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2.64亿,残障人士数量超过8500万,无障碍设施是他们正常工作生活的基本保障。随着社会老龄化发展,全面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变得更为重要且迫切。
现实中,无障碍环境建设仍存在不平衡、不充分、不系统、不规范、不好用、不管用等问题。比如,有的地方盲道被各类车辆随意占用;有的“重建设、轻管理”,无障碍设施维护不到位,导致人为损毁;等等。这些问题反映出当前无障碍环境建设整体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尚不匹配,与人民群众的需求还有差距。珠海、深圳、杭州等地出台专门的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和条例,回应了社会需求和民生期待,对于保障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融入社会生活的权益,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无障碍环境的建设意味着消除偏见歧视、追求和谐友爱,让城市发展更有温度、更加文明。我们要进一步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从制度规则、理念文化和环境建设等多个维度,将无障碍融入城市发展的各方面,构建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城市发展、共享城市发展成果的硬件环境、制度体系和文化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