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淳艺
近期,文化和旅游部、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规范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通知》要求,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建立大型演出活动退票机制,设定合理的梯次退票收费标准,保障购票人的正当退票权利。这一举措弥补了演出市场退票机制的空白,有利于推动演出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今年以来,演出市场持续火爆。数据显示,上半年全国营业性演出(不含娱乐场所演出)场次19.33万场,同比增长400.86%;演出票房收入167.93亿元,同比增长673.49%;观众人数6223.66万人次,同比增长超10倍。与此同时,演出门票“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的“霸道”条款却屡屡引发纠纷,成为消费者投诉的热点。前不久,浙江金华的王女士在某票务平台上购买合肥某音乐节的门票,发现选错日期想退票却被一再拒绝。王女士质疑,“距离演出还有两个月,也没有出票,为什么不能退票”?
据了解,担心退票影响二次销售、担心助长黄牛囤票抢票行为,是主办方不愿退票的主要原因。不过,这两点在情理上就站不住脚。首先,一些消费者提出退票时,往往距离演出还有相当长一段时间。在演出市场“一票难求”的背景下,并不存在卖不出去的问题,不会影响主办方的收入。其次,现在许多演出都要求门票、身份证、人脸识别“三证合一”,可以有效遏制黄牛,以防黄牛为名不退票,既没必要,也不应该。
从法理上来看,演出门票“一经售出,概不退换”侵犯消费者权益,涉嫌违法。消费者购买演出门票,相当于与主办方签订了观看演出合同。在合同履约前,双方都有权利变更或解除合同。消费者提前放弃享受观演服务,有理由要求主办方办理退票。况且,一些退票还是由于主办方自身原因造成的,如演出阵容发生变化、平台跳票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主办方单方面规定演出门票“一经售出,概不退换”,属于利用格式条款减轻自己责任,限制消费者权利的霸王条款,并不合法。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除了“(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等商品,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显然,网购演出门票,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的范围,主办方无权自行规定不支持退票。
近段时间,越来越多的人呼吁,演出门票可以借鉴火车票、机票等的退票规则,制定合理的退改签制度,根据距离演出时间长短设置阶梯退票费率。如今,文旅部、公安部通知明确要求,大型演出应建立梯次退票制度,这无疑是一种理性回归。梯次退票体现权责对等、风险共担原则,兼顾主办方和消费者的权益,有助于打造消费者友好型的演出市场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