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智全
近期,东风汽车有限公司诉北京某科技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二审维持原判,法院判决科技公司赔偿东风汽车500万元,成为目前全国同类型纠纷最高赔偿案。这一司法个案有利于优化营商网络环境,是大力提振企业发展信心的务实之举。
随着网络的普及,近年来商誉侵权行为逐渐从线下转移到线上,不少企业深陷网络谣言抹黑商誉之苦。特别是一些竞争对手为击败对方,花钱雇请“黑公关”,打着消费者测评的幌子,以舆论监督为噱头,谎话连篇地对竞争对手造谣抹黑,不仅严重损害了竞争对手的企业品牌形象,也让多方合力优化营商网络环境的努力大打折扣。因此,不论是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出发,还是从优化营商网络环境的角度考量,都有必要对打舆论监督“擦边球”侵犯商誉权的不法行为严惩不贷。
分析本案,这就是一起利用所谓舆论监督诋毁商誉的典型案例。从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看,被告以测评原告某新车型性能为由,先后发布53个相互关联整体的视频,大量使用“霸王条款”“设计奇葩”等贬损性语言,在主播称呼、播放标题、测试方法及表达方式等方面都存在误导和失实内容,负面表达意图明显,致使消费者对该新车型给出极差的负面评价。被告通过视频贬低原告形象来获取流量的行为,不但侵犯了原告的商誉权,也污染了营商网络环境,为法不容。
商誉权,是指企业等经营者对其在所创造的商誉中,享有其利益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依法受到保护。对侵犯企业商誉权的行为和后果,法律已有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还分别为侵权行为设置了民事和行政责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1条设置了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明确对“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律之所以对侵犯商誉权的行为全链条设置民事、行政、刑事责任,除了旨在保护企业来之不易的商业声誉和名誉外,更是为了营造公平竞争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本案被告逆法而行,因其诋毁原告商誉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才被人民法院开出高额罚单而免于刑罚,可谓是咎由自取。
网络商誉侵权屡禁不绝,导致营商网络环境的优化不达预期,客观上既有监管方面的技术难度,也有被侵权企业维权不易的因素。在“人人都拥有麦克风”的网络时代,别有用心者在网上的一句抹黑谣言,往往要让被侵权企业付出艰辛努力来辟谣,尤其是举证难的掣肘,更是令被侵权企业不敢轻言维权。在这种情况下,用好司法个案的警示,在一定程度上则不失为遏制网络商誉侵权的优选路径。
这一司法个案,不但为惩治网络商誉侵权提供了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和裁判尺度的范本,确保司法惩治网络商誉侵权的精准性,而且可以给有侵权歪念者画出“不得为”的法律底线,从而在警示威慑的“涟漪效应”中,倒逼企图效仿者主动收敛歪念,引领尊重对手商誉良好氛围的形成,打造清朗的营商网络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