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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村规民约岂能僭越法律

  付 强

  厨房碗筷不洗罚款10元、卧室衣服不整齐罚款10元、村民蹲地用餐罚款20元……日前,四川省普格县一份加盖村委会公章的《新农村美丽乡村行动人居环境罚款标准》(下称《标准》)经媒体报道后,引发关注。当地政府工作人员回应,该《标准》确实存在,这是当地的村规民约,罚款并非目的,而是为了督促村民搞好个人环境卫生。

  从表面上看,村委会的想法是好的。但细细想来,村委会是村民自治机构,没有行政处罚权,不能对村民实行罚款。村规民约也只有倡导性,不具有法律效力。倘若村干部未经允许到村民家中检查卫生,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由此可见,制定村规民约始终必须坚持的原则和底线是合法,其内容必须与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符合,程序上做到公开、公正、公平,规范民主。一旦村规民约越界脱离法治轨道,甚至僭越法律,不但好心容易办错事,损害村民权益,而且极易引发对抗和抵触情绪,对美丽乡村建设百害而无一利。

  一言蔽之,推进乡村环境整治应该讲方式方法、尊重群众的生活习俗和文明水平,通过积极宣传、表彰奖励、树榜样、立标杆,使村民潜移默化理解并认同环境整治的重要性,引领百姓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实现共治共享。也只有这样,才能让美丽乡村一直美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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