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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国县——

无证售卖电子烟 两人获刑

  近日,兴国县人民法院对无证售卖电子烟的被告人曾某、黄某作出一审判决。

  2023年3月底至5月期间,被告人曾某通过某社交软件,联系广东省阳江市一名售卖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烟弹的卖家,先后以每颗320元的价格,购入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弹650余颗在兴国县内销售。此次销售金额计32.5万余元,曾某非法获利12.5万余元。其间,曾某向被告人黄某以每颗500元价格出售了150余颗烟弹,黄某加价后再向外出售,黄某销售金额计10万余元,非法获利1.2万余元。

  据了解,依托咪酯是一种快速催眠性静脉全身麻醉药,不能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国家烟草专卖局颁布实施的《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或者变更许可范围。经兴国县烟草专卖局查询核实,被告人曾某、黄某未办理烟草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曾某、黄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兴国县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曾某、黄某均犯非法经营罪,曾某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处罚金25万元,被责令退缴剩余违法所得计10.5万元;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处罚金2.4万元。(刘春发  李奕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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