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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爱国卫生条例》3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讯 (全媒体记者刘星)2月20日,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江西省爱国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

  据了解,《条例》共有7章45条,从环境卫生治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健康促进与教育、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相关规定。《条例》明确了省市县乡四级政府推进爱国卫生工作的主体责任,构建左右互动、上下联动的爱国卫生工作格局。建立健全激励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爱国卫生活动,规定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条例》强调各地应当将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将环境卫生治理纳入城市更新和乡村振兴工作。强化城市老旧小区、城中村、背街小巷等重点区域和农村地区的环境卫生整治,推进农(集)贸市场标准化建设、规范市场功能分区设置,规范公共厕所使用管理和农村户厕改造等。同时,通过规范城区养犬、遛犬行为,强化公共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在城市携带犬、猫等宠物外出的,应当按照规定用牵引带牵领、装入笼内或者采取其他安全措施,主动避让行人,及时清理宠物粪便;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及时清理宠物粪便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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