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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推动公共信用 综合评价结果应用

相关管理办法自4月10日起施行

  本报讯 (全媒体记者董文涛 实习生石芬芬)3月27日,记者从省发展改革委获悉:为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我省近日印发《江西省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应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5年4月10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阐述了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应用的依据,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定义、评价对象、评价方式、评价范围和工作原则。

  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数据共享方面,我省对评价结果更新频率、评价结果查询方式、评价结果订阅流程等内容进行了规定。省信用中心通过全省一体化政务大数据平台向各地各部门发布评价结果数据查询接口,确保查询服务的高可用性、扩展性和安全性,并按高效、安全、稳定原则不断完善查询方式。

  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应用方面,我省规定了评价结果等级、应用范围和惩戒、激励措施。对评价结果为优、良的评价对象,具体激励措施可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确定,比如,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中,依法依规对信用良好的企业提供各类便捷服务。对评价结果为中、差的评价对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在江西省失信惩戒措施清单范围内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方面,《管理办法》明确了评价结果异议处理办法、信用信息安全保障要求。评价对象可通过“信用中国(江西)”网站对其公共信用信息依法依规进行异议申诉、申请信用修复,提升信用等级,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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