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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城市更新条例》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讯 (全媒体记者张瑞颖)10月27日,《江西省城市更新条例》新闻发布会在南昌召开。记者从会上获悉,《江西省城市更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召开后首部省级城市更新地方性法规,将于11月1日正式施行。

  《条例》包括总则、城市更新规划、城市更新主体、城市更新实施、城市更新保障、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共48条内容,体现了城市在发展理念、物质形态、建设模式、治理体系等方面的创新思维,形成完整的城市更新制度体系。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有关负责人介绍,《条例》在规划、土地、产权、资金、技术等方面制定了一些具体措施,保障城市更新有序推进。此外,提出优化审批流程,推行并联办理、容缺受理,建立许可豁免清单,对无法达标的项目允许按“不低于现状”标准更新,为存量改造提供灵活空间。这些措施将有效破解城市更新用地难、融资贵、产权杂等瓶颈,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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