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期阅读
当前版: 09版 上一版  下一版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消费者送修的相机超期未取遭变卖——

“霸王条款”霸气何来?

  一台价值万元的相机送修后,因消费者出国未及时取回,竟被商家以“超期不取、自行处理、行业规定”为由变卖。南昌市民温先生多年维权无果,质疑商家是否有权处理消费者的财物,“行规”能否成为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挡箭牌。

  送修的万元相机取不回

  日前,温先生向记者反映,十余年前,他在南昌市民德路4号的江西省天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强数码),花费1万余元购买一台尼康D700相机。2015年7月25日,该相机出现故障,他当即将相机送至天强数码维修,随后便出国工作。

  “维修人员几天后联系我,说相机已过保修期,维修费要2000多元。”温先生认为费用过高,便告知对方回国后再取机,并未同意维修。因海外工作繁忙,他时隔数年才回国,可当他前往天强数码取相机时,却被告知“找不到了”。

  天强数码给出的解释是,维修单上明确标注:“取物有效期自接修之日起3个月之内有效。修理完毕后,消费者一年不来领取的机器,由本中心自行处理。”对此,温先生表示难以接受,称自己从未注意到这一条款。“商家既没有加粗、标红突出提示,也没有单独让我签字确认,更没有口头告知该条款。”他认为,相机属个人私有财产,即便自己延迟取机,商家也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

  双方交涉多次无果

  让温先生诧异的是,“找不到”的相机并非遗失,而是被商家变卖。

  “消费者超过一年不来领相机,我们把它卖掉了。”天强数码负责人贾文娟回复记者,当时送修时,温先生与时任天强数码总经理姚某接洽后,指定由维修部胡彦文负责办理。“现在两人都离职了,只知道当时卖了1500元,具体细节无从查证。”更蹊跷的是,这1500元卖机款,并未进入天强数码公账。贾文娟称,公司账目无相关记录,怀疑钱款被姚某私下拿走。

  3月11日,记者联系姚某核实,对方坚决否认:“卖机款理应由公司直接给温先生,不可能在我手里。”温先生也说,他是将相机送至天强数码维修,天强数码让他去找已经离职的姚某解决问题,是推卸责任。

  贾文娟解释,在数码产品维修领域,经常有消费者送修产品,因为维修费高于机器价格就不要了,所以公司才在维修单上写明“消费者一年不来领取的机器,由本中心自行处理”,这是行规,不存在违法违规问题。既然温先生在维修单上签了字,就应认可公司的处理方式。

  近年来,温先生找天强数码交涉过多次,问题迟迟未得到解决。

  律师称商家涉嫌侵权

  江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律师团公益律师、江西映山红律师事务所律师邝宪平分析,天强数码维修单上“超期不取自行处理”的条款,属于典型的格式条款。

  邝宪平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商家,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对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的重大利害条款,必须以合理方式显著提示并履行说明义务。本案中,天强数码未对该条款加粗、标红提示,也未举证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该条款单方面赋予商家处置消费者财产的权利,免除自身保管义务,排除消费者财产权利,涉嫌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属无效的“霸王条款”。同时,温先生与商家形成维修合同关系,天强数码仅对相机享有合法占有权,不具备所有权与处分权,负有妥善保管、维修后返还的义务。在温先生未明确放弃所有权、商家未有效催告、未给予宽限期、未征得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购买价超万元的相机以1500元低价变卖,属于无权处分。

  邝宪平强调,惯例不是铁律,行规不是法规。行业惯例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不能成为商家规避责任的借口。为遏制维修行业“超期自行处置”乱象,建议监管部门出台电子产品维修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明确保管责任、处置前置程序;消费者送修时应仔细查看条款、留存凭证,遭遇侵权时依法维权。

  发稿时,温先生告诉记者,南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介入调查。

  本报全媒体记者 付强 实习生 付嘉宇 张子涵

  邮箱:307237420@qq.com

  微信号:307237420

上一篇    下一篇
 
     标题导航
   第01版:头版
   第02版:要闻
   第03版:国内
   第04版:天下
   第05版:视线
   第06版:公告
   第08版:公告
   第09版:民生
   第10版:健康
   第11版:综合
   第12版:产经
“霸王条款”霸气何来?
儿童友好建设体现“投资于人”
邻里同心灭火记
井冈山下守粮人
做好土特产文章
“免申即付”暖民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