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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本报讯 (全媒体记者董文涛)近日,省发展改革委等12部门(单位)联合印发《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6章36条,重点内容是通过建设全省招标代理机构管理系统,建立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监管制度,开展评价管理,进一步加强对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管和惩处。《办法》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

  代理机构是联通整个招投标活动、提供招投标专业服务的重要主体。为解决招标代理行业突出问题,推动招标代理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我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研究出台《办法》。在统一信息登记方面,我省依托“数字发改”平台和“江西住建云”平台,要求代理机构每年4月30日前必须确认经营状态和人员社保信息,对未按时更新或确认的,系统将自动标注为异常状态,并暂停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推送信息。在规范执业行为方面,我省提出代理业务必须确定一名项目负责人,该负责人必须从登记的从业人员中选取,对招标方案策划、文件编制、开标评标组织、异议投诉协办等全过程负责,并在招标公告中载明姓名。在建立评价体系方面,我省建立“一代理一评价”量化积分体系,评价体系由基本信息、履约能力、不良行为三部分构成。评价结果每日自动更新并向社会公开,行政监督部门将根据评价分值实施差异化监管,评价分值较低的机构将被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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