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27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江西省各设区的市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确定如下:
赣州市61人,南昌市、九江市、吉安市、宜春市、抚州市、上饶市51人,景德镇市、萍乡市、新余市、鹰潭市47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