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期阅读
当前版: 05版 上一版  下一版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深入学习贯彻新修改《统计法》 奋力开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新局面

  曾永生

  9月13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次《统计法》修改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背景下进行的,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重大制度成果,对于推进统计事业更好服务新时代新征程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深刻认识《统计法》修改的重要意义

  法,国之权衡也,时之准绳也。《统计法》是统计工作的根本大法,自1983年颁布,1996年和2009年两次修改以来,有力促进了统计事业发展,有力保障了统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此次《统计法》修改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体现了鲜明的政治性、时代性、方向性。

  《统计法》修改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制度机制。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统计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统计工作作出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亲自主持审议通过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等重要统计改革文件,为统计改革发展把舵定向、谋篇布局。此次《统计法》修改,将党中央关于统计工作的各项部署和要求形成法律制度,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确保党领导下的统计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行。

  《统计法》修改是更加有效发挥统计效能、更好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党的二十大确立了新时代新征程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中心任务,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就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作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战略部署,明确提出“健全支撑高质量发展的统计指标核算体系,加强新经济新领域纳统覆盖”等五项统计改革任务,对统计服务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出更高要求。此次《统计法》修改,紧紧围绕中国式现代化这一中心任务,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确定的重点统计改革任务,将有力提升我国统计工作的效能水平,更好发挥统计工作对中国式现代化的服务保障作用。

  《统计法》修改是解决当前统计工作突出问题、推动统计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近年来,各级各地积极推动统计法治建设,有效规范了统计工作有序开展,有力保障了统计数据质量。但统计造假土壤依然存在,统计监督体系不完善、监督有效性不足等问题仍较为突出,迫切需要修改《统计法》,加强顶层设计。此次《统计法》修改,聚焦统计工作重点难点问题,系统总结统计实践中成熟有效的工作经验做法并明确为具体的法律制度,对统计造假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予以强化,补齐法律制度短板弱项,将有效强化刚性约束,为推动统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准确把握新修改《统计法》的重点内容

  此次修改是在保持现行《统计法》制度框架基本不变的基础上,围绕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彻新发展理念等八个方面,对《统计法》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新增加三条、修改二十一条,全文共五十三条。

  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旗帜鲜明地将“统计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写入《统计法》总则,从法律上有力推进党中央关于统计工作各项部署和要求不折不扣得到贯彻落实,确保党领导下的统计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行。

  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健全支撑高质量发展的统计指标核算体系,加强新经济新领域纳统覆盖,规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健全科学合理的统计标准和统计指标体系,将新经济新领域纳入统计调查范围。”

  深化统计改革。规定“国家实施统一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国家统计局统一组织和实施地区生产总值核算工作。”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民经济核算改革部署要求和实践经验固定为法律制度,进一步巩固地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改革成果,更好发挥其服务宏观调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

  强化统计监督。规定“国家构建系统完整、协同高效、约束有力、权威可靠的统计监督体系。统计机构根据统计调查制度和经批准的计划安排,对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情况、履行统计法定职责情况等进行统计监督。”进一步明确统计监督内涵和职能定位。 

  落实防治统计造假责任。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建立健全相关责任制,加强对领导干部统计工作的考核管理,依法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追究法律责任。”同时,规定“不得明示、暗示下级单位及其人员或者统计调查对象填报虚假数据”“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打击报复”,进一步扩大有关负责人禁止性行为的涵盖范围。针对有关负责人对统计数据严重失实情况失察的行为,进一步增加法律责任。

  加大法律责任追究力度。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未按规定设置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迟报、拒报、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等违法行为,进一步提高罚款额度,顶格罚款额度分别由一万元、二十万元提高至五万元、五十万元。同时增加民事责任,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规定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推进统计信息共享。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明确统计信息的共享范围、标准和程序”,提高政府统计效能、消除统计调查重复交叉和减少统计调查对象多头填报负担等,增强其可操作性。

  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规定“国家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推动现代信息技术与统计工作深度融合”,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推动统计台账电子化、数字化”,大力推进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统计工作中的转化与运用,提升统计数据质量。

  扎实做好新修改《统计法》学习宣传贯彻工作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我们要高度重视新修改《统计法》学习宣传贯彻工作,将严格遵守执行《统计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统计工作的当务之急、重中之重。

  积极学习宣传。主动把学习新修改《统计法》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论述结合起来,深刻把握新修改《统计法》的主旨要义和精神实质,切实增强依法管统计、依法用统计的政治自觉。充分利用《统计法》颁布纪念日等时间节点,组织开展丰富多彩、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统计普法宣传活动,大力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做好衔接配套。围绕《统计法》新增制度机制条款和修改内容做好配套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释工作,保证《统计法》确定的制度原则规则得到全面实施。强化纪法衔接,注重配套制度与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协调衔接,提高统计法律规范的系统性、整体性。

  严格贯彻执行。紧密结合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确定的重点统计改革任务,健全完善相关工作机制,明确落实任务举措,把新修改《统计法》确立的新原则、新规定、新要求真正落到实处。着力夯实防治统计造假责任链条,建立健全惩防责任制,坚决杜绝非法干预统计工作行为,为统计工作营造风清气朗的良好环境。

  (作者系江西省统计局党组书记、局长)

上一篇    下一篇
 
     标题导航
   第01版:头版
   第02版:要闻
   第03版:天下
   第04版:2024·高质量发展这一年
   第05版:视线
   第06版:政文
   第07版:经济
   第08版:区域
   第09版:民生
   第10版:教育
   第11版:资讯
   第12版:产经
江草江花处处鲜
让民族民间舞蹈繁花竞放
深入学习贯彻新修改《统计法》 奋力开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