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全媒体记者 卞 晔
择水而居、依水而兴,湿地是人类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生态屏障。
2021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对照湿地保护法和我省实际,我省2012年出台的湿地保护条例内容有所缺失,不少内容也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特别是近年来面对鄱阳湖湿地干旱常态化、趋势化带来的生态安全风险等新情况,条例亟须修改完善。
新修订的《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4年9月26日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12月23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解读《条例》。
对标对表:调整湿地定义
《条例》全面对标对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等上位法,着力推动和保障湿地保护法在我省落地生效。
根据上位法精神,《条例》对湿地定义作了三方面的调整:明确湿地是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将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排除在外;明确湿地实行分级管理及名录制度。
与此同时,《条例》确立了湿地恢复重建、征收湿地恢复费等多种措施相互补充的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制度。其中规定,各级政府是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的责任主体,省、设区的市政府根据上一级政府批准确定的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确定下一级行政区域的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确保全省湿地面积不减。
此外,《条例》要求修复湿地应当坚持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并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其中,针对建设项目擅自占用省级重要湿地,在重要湿地范围内擅自揭取草皮、挖塘、填埋人工湿地、排放水资源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在鄱阳湖湿地区域违规驾驶机动车辆和擅自野外用火等典型违法行为,分别设置罚则,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突出特色:保护鄱阳湖湿地
浩渺鄱阳湖,不仅是全球重要的淡水湖泊湿地生态系统,还是享誉世界的“候鸟乐园”。相比旧条例,《条例》保留了“鄱阳湖湿地保护的特别规定”专章,但进行了补充完善,突显了鄱阳湖湿地保护对江西的重要性。
着眼近年来机动车辆碾轧破坏鄱阳湖湿地的问题,《条例》授权鄱阳湖湿地区域县级政府可根据需要划定机动车辆的限行期和限行区。针对今年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指出的鄱阳湖矮围整治不力问题,规定鄱阳湖湿地区域政府应加强碟形湖管理,湿地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应合理调控碟形湖水位,充分发挥碟形湖重要生态功能,为候鸟提供良好栖息环境,并明确鄱阳湖湿地区域禁止围湖造地。
近年来,鄱阳湖枯水期提前、枯水时间延长呈常态化趋势,湖区天然湿地加速退化。着眼于此,《条例》要求建立鄱阳湖枯水期湿地保护应急机制,规定鄱阳湖星子水文站水位降至8米以下时,省水行政部门加强水资源应急监测和调度,保障湿地“含水量”;省林业部门组织开展鄱阳湖湿地和水鸟应急保护;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开展鄱阳湖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应急监测,划定并公布重点保护水域。
问题导向:省级重要湿地占用审核有依据
《条例》的修订出台,就我省湿地保护现状和存在的不少难点堵点,从法制层面进行了梳理破解。
为织密保护网络、加强全流程监管,《条例》对涉及占用湿地的建设项目,在规划选址阶段就要求按照管理权限征求林业、水行政、城市湿地管理等部门的意见,将用地审批和湿地占用审核紧密结合。同时,要求在湿地名录中明确每块湿地的保护责任单位和主管部门,避免保护出现真空地带。
聚焦重要湿地,《条例》明确规定,除国家和省级重大项目、防灾减灾项目、重要水利及保护设施项目、重要交通及附属设施项目和科研监测、湿地保护项目,以及无法避让且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不得占用省级重要湿地,首次为省级重要湿地占用审核提供了依据。
小块湿地同样得到了呵护。《条例》要求地方各级政府按照省有关规定因地制宜加强8公顷以下的小微湿地建设与保护,开展退化小微湿地修复,发挥小微湿地生态服务功能,改善和提升人居环境。
“《条例》将为保护大美赣鄱湿地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有力推动全省湿地保护工作高质量发展。”省林业局党组书记、局长黄俊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