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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新增和修订部分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

2月1日起执行

  本报讯 (全媒体记者洪怀峰)1月11日,记者从省医疗保障局获悉:该局会同省卫生健康委下发《关于新增和修订部分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从2月1日起,我省将新增和修订部分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

  根据《通知》要求,我省新增药学门诊诊查费、住院诊察费(临床药学加收)、院内会诊(临床药学加收)和医学多学科专家会诊等药学类价格项目。《通知》明确,主管药师门诊诊察费每次为16元,副主任药师门诊诊察费每次为22元,主任药师门诊诊察费每次为25元,住院诊察费(临床药学加收)每次为10元,院内会诊(临床药学加收)每次为30元,医学多学科专家会诊为自主定价。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正式执行后,经申报、专家论证评审等,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通知》还明确了项目实施范围。药学门诊诊察费、住院诊察费(临床药学加收)、院内会诊(临床药学加收),限省域范围内具备药学服务能力的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机构在项目实施前,要将医疗机构等级、临床药师人员资质等情况按属地原则报设区市医保局和卫生健康委,在昌省直医疗机构报南昌市医保局。

  《通知》要求各级医疗机构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主动公开药学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由患者获取用药医嘱后自愿选择,收费不得与医院门诊处方绑定,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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