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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成持证在产大型矿山2028年底达到绿色矿山标准

《江西省绿色矿山管理办法》印发实施

  本报讯 (全媒体记者朱兆恺)记者8月17日获悉: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江西省绿色矿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按照《办法》要求,到2028年底,全省持证在产的90%大型矿山、80%中型矿山要达到绿色矿山标准要求。各地可结合实际,参照绿色矿山标准加强小型矿山管理。

  矿山企业是绿色矿山建设的责任主体。《办法》提出,新建矿山须在投产后1至2年内通过绿色矿山评估核查。生产矿山要加快绿色化升级改造,剩余储量可采年限不足3年的生产矿山,要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加强管理,着重做好闭坑前的污染防治,以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土地复垦、恢复植被等生态修复工作。

  为鼓励创建绿色矿山,《办法》提出一系列支持政策,包括:完成国家级绿色矿山建设并纳入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企业,允许当年度调出生态修复基金账户余额的50%;完成省级绿色矿山建设并纳入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企业,允许当年度调出生态修复基金账户余额的40%;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下,加大对绿色矿山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对纳入国家级、省级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企业,在自然资源领域评优评奖活动中予以加分。

  此外,《办法》还强化了对绿色矿山的监督考核,提出每年抽取不低于10%的省级绿色矿山纳入随机抽查名单。对实地核查发现不符合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但能够限期整改的,明确整改期限及措施要求,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期满完成整改经复核满足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的,可保留名录。经复核超期未完成整改、整改不满足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的,按程序移出绿色矿山名录。对存在受到行政处罚后在履行期限内未执行到位、违法开采特别是越界开采、未落实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等14种情形的绿色矿山,将及时移出绿色矿山名录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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