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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牢平安江西的法治基石

新修订的《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10月1日起实施

  本报讯 (全媒体记者付睿)9月15日上午,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省应急管理厅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应急管理厅党委委员、副厅长姚丹表示,《条例》是我省突发事件应对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规。自2013年施行以来,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面临新情况新问题,亟须修订完善。本次修订是《条例》施行13年来的首次修改,也是我省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领域的一件大事。

  原《条例》62条精简到33条

  原《条例》62条,本次修订精简到33条,条文更加聚焦、更具可执行性。新修订的《条例》明确“人员救助优先”和特殊群体保护要求,规定应急处置中优先救助受困人员,保障救援人员安全;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学校、医院、养老院等场所,确保预警信息人人知悉;已转移群众不得擅自返回危险区域。畅通生命通道,规定救援通道必须畅通,抢险车辆按规定优先通行、免交车辆通行费。最大程度保障公民权利,规定征用物资用后及时归还,毁损灭失的依法公平补偿;采集信息限于法定职责所需,并严格保密。

  “条文数量减半,反映出地方立法的理念升级、方式转型,更是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具体体现。追求的不是‘看起来很全’,而是‘真正管用’的《条例》。”省司法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周靖说,具体有避免重复上位法、以小切口推动大提升、把实践经验上升为法规制度等三方面的考虑。

  75%以上条文聚焦事前环节

  新修订的《条例》75%以上条文聚焦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等事前环节,推动治理模式从“被动应对”向“主动治理”转型。

  《条例》在坚持预防为主,织密全链条风险防控网的同时,优化了指挥体制,着力打造高效协同的应急处置机制。明确坚持党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领导,压实属地责任,县级人民政府对本区域负责,必要时由上级人民政府提级指挥。优化应急指挥机制,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总体和专项应急预案规定设置相应应急指挥机构,必要时设立现场指挥部。增强响应科学性,要求各地细化应急响应制度。规范信息报告和发布,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按规定报送信息,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及时向社会公布信息,依法查处编造或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等违法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随着低空经济、数字经济、新能源、新材料等新兴产业的快速发展,新的安全风险也在不断产生。《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导相关单位开展新兴产业等危险源辨识评估、制定防范措施,以制度供给回应发展中的安全新课题,切实做到风险早识别、监管不缺位。

  推进“应消融合”构建多层次应急救援力量体系

  新修订的《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综合性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这是我省的创新特色做法,在全国有很强的辨识度。

  “基层是风险防范的第一线,至关重要。”省应急管理厅法规处副处长刘雄伟说,基层应急管理点多面广、力量分散。对此,《条例》要求乡镇(街道)推行“应消融合”,整合应急管理、消防等职责,由一个内设机构承担,统筹规划建设应消一体的综合救援服务站(点)。

  在强化力量统筹,构建多层次应急救援力量体系方面,《条例》也做出相应的规定:支持保障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推动专业救援队伍向综合性转型,建立综合性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规范社会应急力量发展与管理,引导其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推动各类救援力量联训联勤联演联调。同时,倡导全社会尊重、关心应急救援人员,为其购买保险、配备防护装备;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高风险救援行动,应告知风险并购买相应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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