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农业绿色转型,既是回应民生关切的现实要求,也是实现农业高质量发展的紧迫任务,其中,绿色转型的制度供给是关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增设“农业绿色发展”专章,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国家鼓励和支持保护农业资源、发展生态农业,依法实施生态保护补偿,逐步完善农业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重要理念转化为基础性法律制度,为各地探索农业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提供了顶层依据和制度空间。
近年来,我省在持续探索农业生态产品价值转化路径方面进行了诸多有益探索。例如,率先出台覆盖全省的生态系统生产总值(GEP)核算规范和GEP核算统计报表制度;签约全国首个部省共建绿色有机农产品基地试点省,“三品一标”农产品达 8466 个;在全国首创林权代偿收储担保机制和林业经营收益权证制度,成为全国较为成熟的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典型;等等。当前,江西农业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整体处于起步探索阶段,在产权界定、价值度量、交易成本、激励机制等方面仍有很大的提升空间。作为全国唯一同时承担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与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国家试点的省份,我省坚持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重大政治责任,理应先行先试,激活农业生态产品的财富创造力,为全国农业绿色转型提供更多可复制的制度经验。
在确权赋能上再突破,从“自然资源确权”向“农业生态资产确权”拓展。部署农业生态资源确权登记专项行动,聚焦农田碳汇权、农业用水权、富硒土地资源使用权、农业文化遗产经营权等开展确权登记,把无形的农业生态权益固化为可界定、可处置的资产。推广“VEP(特定地域单元生态产品价值核算)+项目贷”模式,把VEP核算成果由传统生态修复项目延伸应用至农业绿色发展场景,支持经营主体以农田碳汇收益权、林下经济收益权、绿色有机农产品品牌价值开展质押融资,破解绿色农业“抵押难、融资难”问题。探索农业生态资产组合供应机制,对连片稻田、林地、湿地实施整体确权、打包供应,提升农业生态资产规模化水平与市场可交易性。
在核算标准化上再深化,从行政区域GEP向农业生态产品精准核算拓展。现有的GEP核算多以县域行政单元为整体,面向细分农业生态系统的专项核算仍然不足。应当依托现有GEP核算基础,研究制定省级农业生态产品价值核算技术规范,区分双季稻区、丘陵山区、滨湖平原等典型农业生态系统,构建分类分级指标体系,重点纳入稻田碳汇、农田土壤固碳、稻渔综合种养生态效益、富硒土地生态价值、林下经济生态服务、农业文化遗产价值等江西本土化特色指标,推动核算结果跳出单纯考核工具定位,向市场交易、收益分配、金融抵押等多场景落地,让农业生态核算成为价值实现的“通用货币”。
在市场化交易上再创新,从“广义生态权益交易”向“农业碳汇交易”拓展。市场交易是价值变现的关键渠道。打造区域性农业碳汇交易中心,依托省级现有生态产品交易平台增设农业碳汇交易板块,重点开发双季稻田碳汇、农田土壤固碳、稻渔综合种养减排、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减排、秸秆还田固碳等本土农业碳汇项目。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推动江西农业碳汇项目纳入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立足鄱阳湖平原、赣抚平原双季稻核心产区开展稻田碳汇试点,构建“水稻种植户+碳汇开发企业+重点排放单位”交易模式,让种粮农民直接从碳减排中获得额外经营性收益。推行农产品碳标签制度,依靠碳标签赋能市场识别,实现低碳农产品优质优价。
在生态产业化上再升级,从“绿色有机农产品大省”向“生态农产品价值实现高地”拓展。生态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是富民兴农的根本路径。通过实施“生态赣品”品牌增值行动,整合“江西绿色生态”“赣鄱正品”“江西山茶油”等区域公用品牌资源,打造统一的省级“生态赣品”母品牌,将GEP核算结果、碳足迹、生物多样性友好度等生态指标纳入品牌认证评价体系。做强富硒特色农业,出台全国富硒农业生态产品价值核算地方标准,擦亮“赣鄱富硒”公用品牌,支持万安、丰城、于都等富硒重点县创建国家级富硒农业产业园区。完善稻渔综合种养省级技术标准,支持鄱阳、余干、南昌等滨湖区域建设百万亩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提质扩容林下经济,重点发展林下中药材、林下养殖、森林食品、生态康养业态,创新“林下经济+碳汇交易”复合模式。深化农文旅融合,复制推广武夷山国家公园江西片区“生态茶+民宿旅游+林下经济”融合发展经验,延伸农业生态产业链条。
在补偿提标上再完善,从“重点流域生态补偿”向“农业生态补偿”拓展。按照我国农业法第七十九条的相关要求,加快制定农业生态保护补偿办法,精准补偿粮食主产区耕地保护机会成本、生态功能区农户生态管护投入、双季稻区农户甲烷减排成本。探索建立GEP增量财政奖励机制,依据县域农业GEP年度增量安排财政激励资金。动态调增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逐步推动补偿水平向林地经营性收益看齐。优化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积极争取国家加大对江西粮食主产区转移支付,建立省内粮食主销区对主产区横向补偿机制。做实做细生态管护员岗位制度,吸纳更多当地农民参与农业农村生态管护,稳定增加农民收入。不断强化法治保障,以我国农业法为依据,从政策试点向地方性法规拓展,适时推动出台农业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条例,把抚州、吉安等地试点的成熟经验固化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对农业生态产品产权归属、核算标准、交易规则、收益分配、法律责任等予以制度规范。构建产权界定让资源“有主”、价值度量让产品“有价”、市场构建让交易“有场”、外部性内部化让保护“有益”、可信承诺让规则“有恒” 的制度体系。
□ 何文靓
(作者系中共江西省委党校生态文明教研部副主任、副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