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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紧预付式消费的法律“笼子”

  陈 璋

  近日,为正确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于最高法扎紧预付式消费的法律“笼子”,网友们纷纷叫好。

  预付式消费,是指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多次或者持续向消费者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消费模式,包括记名和不记名两种类型。这种先付款后消费、单次付款多次履约的消费模式,在零售、健身、培训等消费领域广泛使用。但由于部分商家出现“卷钱跑路退费难”“承诺缩水体验差”“霸王条款套路深”等问题,让预付式消费成为消费投诉的重灾区。

  预付式消费实际是消费者对经营者的长期、单方授信,双方地位明显不对等。实际交易中,消费者“一旦付款,即被套牢”,成为预付式消费的顽疾。对此,《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多项维护消费者主体地位的内容,例如消费者拒绝经营者单方变更合同的权利、消费者对预付式消费合同的解除权、消费者七日无理由退款等,有利于解决商家与消费者地位不对等的问题。

  对于商家面临经营困难时可能出现的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商家应当及时通知消费者退款、清算义务人未及时清算应承担民事责任、帮助经营者逃避债务的第三人应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等。《征求意见稿》还就预付式消费的责任主体、合同效力、退款付息等问题进行规定,对完善裁判规则、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征求意见稿》的发布,给开展预付式消费模式的商家敲响了警钟,诚信经营不论何时都是商家牢记的第一准则。期待最高法在征集社会意见后,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解释,为消费者提供更好、更全面的法律保障,也让预付式消费陷阱能够早日失去生长土壤。对消费者而言,要理性办卡、明白消费,才能真正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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