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好生 杨秋林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健全社会治理体系进行了部署,提出了改革任务。基层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石,而诉源治理是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一环,是“枫桥经验”的有效延伸,其效能在于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控,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诉源治理是新时代司法机关参与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防范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举措。加强党建引领基层治理,进一步深化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对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切实保障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
深化诉源治理,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法院必须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把党的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势转化为公正高效审判、促进完善国家和社会治理的效能优势,找准司法审判在全面依法治国这场国家治理的深刻革命中的职责定位,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能动司法、积极履职,抓实抓好诉源治理。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到党的领导是深化诉源治理的根本保证,牢牢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积极融入党委领导下的社会治理大格局。找准人民法院在诉源治理中的参与、推动、规范和保障的职责定位,按照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的原则,为党委领导下的诉源治理体系提供高质量的法治保障。要在建立健全长效考核机制上下功夫,推动诉源治理行稳致远。
深化诉源治理,要坚持多元共治。现代治理的重点在于多元主体参与、多方责任承担、多种机制共振和多样资源整合,与传统管理模式存在根本差异。针对当前矛盾纠纷跨界性、关联性、复杂性增强的实际,诉源治理需满足多元共治这一主体遵循,统筹各类资源,在充分发挥各类手段优势的基础上,完善衔接联动机制,增强治理合力。通过将诉源治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平安建设大格局中,优化诉源治理权责体系,将成果纳入目标考核体系以强化组织领导,推动矛盾纠纷化解从“法院主抓、单打独斗”向“党委领导、多元共治”转变,实现多元治理主体的协同共治。加强资源统筹,汇聚行政、仲裁、公证、调解、司法等多方治理力量,用好群防群治力量,实现多元治理资源的优化整合;搭建及优化治理平台,嵌入数字技术,对诉源治理进行精细化建构,实现多元治理工具的融合赋能。
深化诉源治理,要坚持实质化解。诉源治理的目标在于社会治理方式的优化和群众解纷需求的满足。通过将矛盾化解于萌芽状态,将纠纷解决于诉讼前端,实现纠纷的实质化解,是诉源治理的目标遵循。一要不断提升调解能力,在调解中充分考虑是否可执行,提高调解协议自动履行率,促进矛盾纠纷就地实质化解;二要立足法治,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融入治理全过程各方面,将法治精神与传统调解结合,让纠纷主体在法律框架下辨明是非、在权利义务统一中判断对错,从根本上定分止争。三要扎根基层,重心前移,将治理资源和力量下沉到前端和基层,激活诉源治理工作站、矛调中心等功能,发挥基层治理资源作用,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
深化诉源治理,要强化队伍建设。提升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队伍建设是关键,强化队伍建设是提高诉源治理效果、满足纠纷治理需求的内在要求。法官、调解员等作为直接面对群众及其矛盾纠纷的主体,是推进诉源治理的重要力量。从法官角度来看,要转变司法理念,不能简单地就案办案、结案了事,要善于研究常见、多发高发案件的成因,实现司法工作效能向社会延伸。做到横向管理和纵向指导相结合,抓实法庭队伍建设,通过针对性的绩效考核“倒逼”一线办案部门、审判人员注意考虑结案后的效果。从调解员角度来看,需完善调解员选任机制,进一步吸纳乡贤、“五老”等本地居民及律师、医生、学者、仲裁员等社会专业人士担任调解员,壮大调解队伍。积极采用集中授课、现场观摩、业务指导等多样化形式开展针对性业务培训,帮助调解员更好掌握做好矛盾排查工作的本领,提高调解能力和水平。常态化开展调解员与法官的交流座谈,畅通交流渠道,促进协作配合,实现优势互补、相互赋能。
(作者分别系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院长、江西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