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也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矢志不渝的追求。百余年风雨征程中,我们党始终带领人民探索和推进法治建设,将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贯穿革命、建设、改革全过程,成功走出了一条根植中华文明沃土、传承红色基因、契合中国发展实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工农专政的红色政权在苏区建立,党领导的红色法治建设首次以国家形态全面推进,不仅为革命胜利筑牢了制度根基,更积淀了宝贵的法治智慧,为新时代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建设更高水平法治中国、书写“中国之治”新篇章,提供了重要历史滋养和实践遵循。
始终坚持党的领导,红色法治明确法治建设航向
我们党始终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在筹办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一苏大会”)过程中,党积极领导立法工作,审议宪法大纲及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各项法令、训令、决议等,明确“苏维埃政权是无产阶级领导下的工农民主专政”。在苏区治国理政实践中,对于决议、法令的制定修改,先经党团讨论,党员提出建议、意见,确保党的主张转化为政权组织的共同意志。同时,通过在各级组织中建立和加强党团组织工作,使党的领导贯穿于法律实施过程中,为法治建设提供坚实政治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们的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最大的区别。”建设更高水平法治中国,就要传承红色基因,从苏区实践中汲取智慧和力量,把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落到实处,确保法律反映人民意志,推动政府依法行政,捍卫司法权威与公平正义,引领全社会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确保全面依法治国正确方向。
始终立足中国实际,红色法治探索中国特色之路
红色法治把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国实际相结合,走出了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创新之路。从原则性上看,苏区立法、司法等机构设置权统归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及中央执行委员会,司法、检察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司法部门履职遵循法定程序,坚守反帝反封建等原则。从灵活性上看,结合战时形势仅设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最高管辖机关,提升议事决策效率,彰显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作风。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坚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我们要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法治问题上的理论成果;我们要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建设更高水平法治中国,就要传承红色基因,从苏区时期立足实际、守正创新的探索中汲取经验,既植根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沃土,又积极回应时代法治需求,探索契合中国国情的法治路径,让法治建设与中国国情相适应、与社会发展同频共振。
坚持宪法大纲统领,红色法治初建法治制度框架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也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1931年11月,“一苏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首次以根本法形式确立工农群众主体地位,明确工农民主专政的法治基本原则,划定苏维埃政权立法、行政、司法权限边界,为各类法规提供根本依据。中央苏区形成以宪法大纲为统领、各类单行法为补充的红色法治体系,各级苏维埃政权颁行选举法、组织法等120余部法律法规,初步搭建起苏维埃法律体系,既保障苏区各项事业有序推进,也为党执掌全国政权积累了经验。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宪法,集中了人民智慧,体现了全体人民共同意志,实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高度统一,克服了一切旧宪法只代表少数人意志、为少数人利益服务的弊端,因而得到最广大人民拥护和遵行,具有显著优势、坚实基础、强大生命力。”建设更高水平法治中国,就要传承红色基因,汲取苏区以宪法大纲统领法治建设的智慧,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将宪法规定、原则、精神贯穿立法全过程,健全宪法监督机制,强化合宪性审查,确保宪法的最高效力和地位,筑牢法治中国建设的制度根基。
坚持人民至上,红色法治彰显人民主体地位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苏维埃政权是属于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民众的。”为了实现人民的利益,苏区制定了一系列符合人民利益的法律法规。比如,《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规定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实现耕者有其田,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生存问题;《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明确八小时工作制、最低工资标准等,改善工人劳动条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规定废除封建包办婚姻,确立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原则,推动妇女解放。在司法实践中,苏区开创巡回审判制度,变“坐堂问案”为“送法上门”,让偏远乡村和城镇民众都能获得司法帮助,有力维护了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建设更高水平法治中国,就要传承红色基因,秉持苏区政府法治建设以人民为中心的初心,深刻认识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彰显人民在国家治理中的主体地位。
贯通立法执法司法,红色法治保障人人平等权利
红色法治通过立法明规、司法公正、权利普惠彰显人人平等理念,司法审判不避权贵,构建起完善的监督制度体系。苏区通过颁布《工农检察部的组织条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执行委员会审计条例》等法规,严格监督党员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并对谢步升、左祥云等违法犯罪的领导干部坚决依法审判。社会监督方面,颁布《工农检察部控告局的组织纲要》等法规,设立举报箱、组织轻骑队,鼓励群众监督政权机关;通过红色报刊及标语、歌谣等形式开展法治宣传,让民众知法、懂法、用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把尊重和保障人权贯穿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保障公民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基本政治权利,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环境等各方面权利,不断提升人权法治化保障水平。”建设更高水平法治中国,就要传承红色基因,从苏区法治建设坚守平等、强化监督的实践中汲取智慧,协同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完善重点领域立法,凝聚全民法治共识,让人人平等原则融入法治建设各环节。
□ 中共江西省委党史研究室课题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