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标志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迈入体系化、法典化的法治新阶段。深入学习、准确把握、有效实施生态环境法典,对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生态环境法典颁布的时代背景与深远意义
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不再局限于物质层面,对清新空气、清澈水质、清洁环境等生态产品的需要日益增长。生态环境法典的颁布,正是对这一需要的积极响应。法典明确规定:“生态环境保护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坚持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完善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体制机制,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这为守护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权益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同时,法典聚焦民生关切,对油烟污染物排放、光污染等问题,均作出明确禁止性与约束性规定,让人民群众在共享经济发展成果的同时,显著提升生态环境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生态文化。中华文明源远流长,蕴含着丰富的生态智慧和哲学思想,生态环境法典充分汲取了这些优秀传统文化的精髓,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为价值引领,将“天人合一”“道法自然”等中华优秀传统生态文化融入现代法治体系。法典第二条对生态环境的全面界定,彰显“万物平等、生态普惠”的法治理念,强调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关联性;第四条强调“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体现生态文明建设的原则与尊重自然规律的深刻寓意;第十条倡导“采取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则是对“见素抱朴、俭以养德”传统修身智慧的传承与发扬,鼓励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践行生态文明理念。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生态环境法典通过系统梳理、整合、编订现行有效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形成了逻辑严密、内容协调、程序规范的统一整体,极大提升了生态环境法律体系的系统性、协同性。比如,法典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评价内容;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对有关方面履行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组织开展全面督察。这些制度设计为提升生态环境治理效能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石。
推动高质量发展与美丽中国建设。生态环境法典明确规定,“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经济、技术等政策措施,统筹产业结构调整、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将“人、地球、子孙后代”统筹考量,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美丽中国目标的实现划定了法治边界、注入了绿色动能,也为全球环境治理、共建清洁美丽世界贡献中国方案。
生态环境法典的核心要义与制度创新
树牢“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导向。生态环境法典第一条将“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写入立法目的,第六条规定“生态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系统治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这些目的与原则不仅体现在总则中,也贯穿于国土空间规划、资源开发利用、产业结构调整等具体制度设计之中。
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生态环境法典对生态环境作出了科学定义——“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以及生态系统功能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空间、自然因素及其相互联系与作用的总体”,实现了从要素管控到系统治理的转型,强调生态系统的整体性、系统性。通过设立专门的“生态系统保护”篇章,法典对森林、草原、湿地、海洋、海岛、江河湖泊、荒漠等生态系统以及生物多样性保护作出了系统性规定,要求统筹考虑自然生态各要素,进行整体保护、宏观管控和综合治理。这一制度设计体现了由重点整治到系统治理的重大转变,为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环境提供了有力支撑。
明确绿色低碳发展的总体要求。生态环境法典将“绿色低碳发展”独立成编,这是全球环境立法的一大创举,为绿色转型提供稳定制度预期。法典第四编聚焦发展循环经济、能源节约与绿色低碳转型、应对气候变化等重点领域,构建了系统完整的绿色低碳发展制度体系。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发展机制,完善绿色低碳转型政策体系,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这一规定将“双碳”目标从政策引导上升为刚性法律制度,为推动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提供了法治保障。
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的刚性约束。生态环境法典构建覆盖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全过程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加大惩戒力度,切实提高违法成本。法典第五编“法律责任和附则”专门对各类违法行为明确了相应的法律后果,完善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扩大了诉讼主体范围,细化了损害赔偿规则,并确立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让污染者、破坏者为其行为付出应有代价,增强了法律刚性和威慑力。
完善多元参与、协同共治体系。生态环境法典构建了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责、公众参与、司法保障的生态环境治理协同机制,并在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充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鼓励社会组织、志愿者依法从事生态环境保护公益活动,推动全社会形成建设美丽中国的强大合力。
贯彻实施生态环境法典的策略与路径
加强宣传普及,凝聚全社会法治共识。生态环境法典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开展生态环境法治宣传教育”。可通过通俗易懂的语言、生动具体的案例以及多样化的宣传形式,面向企业、社区、乡村等开展广泛的宣传解读活动,引导社会各界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完善配套法规,确保法典落地生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以生态环境法典为依据,制定与法典精神和规定相一致或相衔接的规范性文件;加快完善生态环境标准体系、监测体系、评估体系以及执法程序规范,形成与法典相衔接、相配套的,层次分明、科学完备的生态环境法律制度体系,确保法典各项规定可操作、能落地、见实效。
强化执法与法治监督。各级行政机关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加大执法力度,对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坚持“零容忍”,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用法治利剑守护绿水青山。司法机关要依法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充分发挥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作用;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形成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合力。此外,要加强对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探索建立生态环境法典实施效果评估机制,定期对法典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分析,为法律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实践依据。
坚持系统观念,协同推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生态环境法典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正确处理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的关系。在贯彻实施法典的过程中,要将其置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进行考量,运用法典赋予的制度工具,引导和倒逼产业优化布局、能源结构调整以及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同时,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通过高水平环境保护,不断塑造发展的新动能和新优势,以高品质生态环境支撑高质量发展,实现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双赢。
□ 李志萌
(作者系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二级研究员、江西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江西省生态文明评价中心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