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友向问政调查记者反映,南昌市西湖区华侨城万科世纪水岸一期天鹅堡(以下简称华侨城小区)地下车位“只售不租”,拒绝业主承租。部分业主暂无购车位需求,日常停车难题突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反 映
车位“只售不租”业主出行遇阻
针对此事,记者联系到业主实地调查。
记者:请介绍下目前的情况。
业主:我2019年5月购入华侨城小区一期住宅,入住至今已有四年,小区车位为非人防车位,开发商华侨城(南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无视购房合同约定,长期对小区地下车位捂盘囤积,坚持“只售不租”。我们无奈只能将车辆停在小区周边道路,不仅时常面临违停处罚,车辆剐蹭风险也大幅增加,日常出行十分不便。
记者:购房合同中是否约定了“只售不租”相关条款?
业主:购房合同补充协议第十条第三款写明,小区地下产权车位可对外出租,租赁标准为每月每个280元。该条款由买卖双方自愿签订,且在住建部门完成备案,具备法律效力,对开发商有着严格约束,可对方却始终拒不执行。
处 理
约谈企业整改 积极响应群众诉求
针对华侨城小区业主反映的问题,记者联系到南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了解情况。
记者:针对华侨城小区车位问题,目前的处置方案是什么?
工作人员:接到群众反映西湖区华侨城小区车位“只售不租”问题后,我局高度重视,派员现场实地调研,并指导西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区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建立联动工作体系、成立工作专班,针对华侨城小区“只售不租”等行为进行政策宣讲和约谈,引导开发企业承诺车位“可售可租”。经协调,华侨城小区已开放车位租赁,并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车位“可售可租”承诺书。
延 伸
须遵循“满足业主需要”原则
记者就此咨询了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欢律师。
律师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对于非人防的产权车位,开发商虽享有所有权,但所有权的行使必须受到“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原则的限制,在存在大量未售车位的情况下,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业主租赁请求,涉嫌违反该规定。
住建部门对此有多项法定监管职责,比如行政指导与约谈职责、信用监管职责、信息公开监管职责,业主可优先向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此外,也可以通过司法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求开发商开放未售车位租赁。
全媒体记者 曹智健 万礼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