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国有金融企业负责人滥用职权,会带来多大的危害?某省直公司原负责人刘明强(化名)的案例给出了一个触目惊心的答案:经济损失超5亿元。
作为单位“一把手”,刘明强本应带领公司承担起国企的职责使命,积极为地方发展赋能。然而,他却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当成个人谋私的工具,肆意妄为。
2017年,省外某上市公司因盲目扩张、无序发展导致资金枯竭。经人牵线请托,该公司法人代表找到刘明强帮忙融资。收受好处后,刘明强对该公司的大额融资需求未作详细尽职调查,甚至无视已发现的风险,一意孤行签字放款。
按照相关制度,大额的融资审批有着严格的规定。但刘明强知纪违纪,刻意安排下属将这笔大额业务一分为二,分别以总公司和子公司名义,收购上述企业的债权,以形式合规的方式行变相融资之实。最终,在刘明强的干预下,虽然融资方未提供价值充足的资产抵押担保,且有人明确提出反对意见,但该笔融资仍成功放款。
仅数月后,上述融资企业就爆发了严重债务危机,停止付息,继而彻底违约。后该企业宣告破产,债权无法收回。
这并不是刘明强第一次无视风险、独断专行。此前,另一家公司负责人就“搭”上刘明强,请托融资。当时该公司经营状况不佳、抵押物不足,明显不具备融资资格。但刘明强仍强行拍板,要求相关负责人发放贷款。
贷款到期后,面对企业无力偿还的情况,刘明强不仅未及时采取止损措施,反而再次违规批准展期。最后,该公司宣告破产,同样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流失。
时间来到2018年,刘明强的一名相关利益人、下属公司负责人,在处理外省一融资项目时严重失职,致使公司被骗。为帮助他摆脱责任,刘明强采取“移花接木”方式,找到一家有融资需求的外省某公司,让对方“帮忙”收购相关项目。刘明强随后安排为该公司大额融资,并违规降低融资利率,最终该笔业务变成了风险项目,投入的巨款成了刘明强以公济私的“赎金”。
刘明强最终因犯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等,被判处有期徒刑。
案件点评
金融国企掌握的是国有资本,承担的是防范风险、保值增值的责任,每一笔融资、每一次投资都关系国有资产安全。
刘明强长期身处金融领域领导岗位,很清楚风险底线和监管要求,却在利益驱使下把专业判断让位于个人意志,把制度约束变成可以随意突破的“弹性空间”。面对明显不符合要求的融资项目,他无视风险预警、压制反对意见,拆分项目规避监管。从表面上看是一次次错误决策,实质上反映的是纪律意识、规矩意识和责任意识的全面失守,更折射出政绩观、权力观的严重偏差,最终酿成巨大损失。
此案深刻警示,手握公权力的党员领导干部,一定要把心思和精力用在正确履职尽责上,把什么能干、什么不能干、为了谁干、应该怎样干搞清楚,让“按规矩办事、按规矩做事”成为自觉行动,管住“用权任性”之手,始终做到位高不擅权、权重不谋私,坚决防止权力越位、缺位、错位。
熊飞云 本报全媒体首席记者 朱 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