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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近日,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了《江西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赣府字〔2021〕38号)同时废止。

  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的重要论述,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应对突发事件,根据《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1 总则

  1.1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省委、省政府应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或者社会影响大有必要提级的较大突发事件工作,指导全省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2 突发事件分类

  突发事件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具体事件类别划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如有交叉关联、同时发生,或者引发次生、衍生事件的,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1.3 突发事件分级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级。社会安全事件分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4 应急预案体系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相关支撑性文件。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应急预案由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组成。

  乡镇(街道)根据灾害类型、风险等级、人口规模等确定应急预案组成,可采取“总体+若干专项”应急预案的组合方式,也可采取编制综合应急预案的方式,力求简明实用。

  2 组织指挥体制

  2.1 省级层面指挥体制

  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全省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由省委和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总指挥的省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省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应当按照本总体应急预案要求,衔接规定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架构和组成部门,并根据具体突发事件类型命名为“江西省XX(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未启动省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时,由省相关议事协调机构统筹协调,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后,视情设立省现场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可由省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在事件现场直接转为省现场指挥机构,也可专门成立。结合实际按规定成立临时党组织。

  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协调指导本领域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承担省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综合协调工作。

  2.2 省级以下层面指挥体制

  市县党委和政府按照规定设立应急指挥机构和现场指挥机构。

  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完善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明确专门工作力量,细化应急预案,做好本区域突发事件应对组织协调工作。村(社区)应当增强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和组织动员能力,依法健全应急工作机制,做好本区域应急管理相关工作。

  相邻地区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区域性、流域性、关联性强的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2.3 专家组

  县级以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建立相关专业人才库,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

  3 运行机制

  3.1 风险防控

  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应当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将安全风险防范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按规定组织对各类危险源、危险区域和传染病疫情、生物安全风险等进行调查、评估、登记,加强风险早期识别和信息报告、通报。各地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公共安全形势分析,必要时向社会通报。

  各地制定国土空间等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统筹安排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加强防灾减灾能力建设。

  3.2 监测与预警

  3.2.1 监测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当完善监测网络,整合信息资源,加强对气象、水文、地震、地质、森林、草甸、生态环境、空间目标,重大危险源、危险区域、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交通运输状况、人员分布和流动情况,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动物疫情、植物病虫害、食品药品安全、金融异动、网络数据安全、人工智能安全等综合监测,推动专业监测和群测群防深度融合,多种途径收集获取并共享信息,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加强信息综合和分析研判以及风险传导机制研究,及早发现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苗头性信息,提出预警和处置措施建议。

  3.2.2 预警

  落实突发事件预警制度。突发事件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县级以上政府负责统一发布或者授权相关部门、应急指挥机构发布预警信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1)预警信息发布。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根据分级标准确定预警级别,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向有关方面报告、通报情况,并根据事态发展及时作出调整。

  (2)预警信息传播。综合运用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应急服务平台、应急广播、短信、微信、电视、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等手段,扩大预警覆盖面;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和学校、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特殊场所,农村偏远地区等警报盲区,夜间等特殊时段,采取鸣锣吹哨、敲门入户等针对性措施精准通知到位。

  (3)预警响应措施。预警信息发布后,依法采取转移疏散人员、预置应急力量、调集物资装备、保卫重点目标、保障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等措施。必要时,依法采取封控有关区域、暂停公共场所活动、错峰上下班或者停课、停业、停工、停产、停运以及其他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预警解除或者启动应急响应。突发事件危险已经消除的,及时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相应措施;突发事件已经发生或者研判将要发生的,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3.3 处置与救援

  3.3.1 先期处置与信息报告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机制,及时、客观、真实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不得压制、阻挠报送紧急信息。

  (1)突发事件发生后,涉事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如实向所在地党委、政府或者其相关部门报告,提出支援请求,并根据事态发展变化及时续报。

  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统筹调配本区域各类资源和力量,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进行处置,控制事态。任何单位和个人获悉突发事件,均应当通过110、119接处警电话或者其他渠道报告。探索建立突发事件信息统一接报处置体系,获悉的突发事件信息均应当统一登记,属于本部门主管领域的信息应当简化流程并快速处置,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信息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2)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突发事件信息获取、核实、研判,按规定逐级报告并通报相关方面。

  (3)事件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报告,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4)启动应急响应后,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或者现场指挥机构应当明确专人负责收集并报送突发事件信息。

  信息报告国家层面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3.3.2 响应分级

  (1)省级层面应急响应级别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具体启动条件、程序和措施在有关省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市县党委和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应急响应制度,在各类应急预案中可根据实际简化应急响应级别,无须强制划分为4个级别。

  (2)突发事件已经发生或者预判将要发生,相关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根据突发事件初判事件级别、应急处置能力、预期影响后果及其发展趋势,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启动应急响应,并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对于小概率、高风险、超常规的极端事件要果断提级响应,确保快速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3.3.3 指挥协调

  实行分级指挥和队伍专业指挥相结合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制。

  (1)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或者社会影响大有必要提级的较大突发事件的,原则上由省委、省政府组织指挥应对工作,超出省级应对能力的,报请党中央、国务院提供响应支援或者指挥协调应对工作。

  (2)初判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的,原则上分别由市县党委和政府组织指挥应对工作。

  (3)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由有关行政区域联合应对或者共同的上一级党委和政府组织指挥应对工作。超出本行政区域应对能力的,由上一级党委和政府提供响应支援或者指挥协调应对工作。必要时,由省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者经省委、省政府批准新成立省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协调应对工作。

  (4)进入突发事件现场的应急力量、装备、物资等应当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统一调度,其中相关应急力量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实施行动。上级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下级现场指挥机构自动撤销,相关人员纳入上级现场指挥机构。现场指挥结合实际采取“综合指挥+专业指挥”模式,一线抢险救援的专业指挥可视情授权专业救援队伍负责同志承担。上级派出工作组的,现场指挥机构应当主动对接并接受指导。

  3.3.4 处置措施

  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迅速组织力量、调集资源,按照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开展人员搜救、抢险救援、医疗救治、疏散转移、临时安置、应急救助、监测研判、损失评估、封控管控、维护秩序、应急保障等处置工作,采取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的措施,并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必要时可依法征收、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作为应急物资。省有关部门给予支援支持。有关具体处置措施,应当在相关应急预案中予以进一步明确。

  3.3.5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严格规范执行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制度。有关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已采取的应对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1)省级层面应对时,原则上由省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发布信息。一般情况下,有关方面应当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召开首场新闻发布会,根据应对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2)加强舆论引导,按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信息,对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及时予以澄清。

  3.3.6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威胁、危害得到控制和消除后,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相关党委和政府或者有关应急指挥机构、部门宣布应急结束,设立的现场指挥机构应当及时撤销。同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复发。

  3.4 恢复与重建

  3.4.1 善后处置

  相关党委和政府应当组织做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理赔等善后工作,对受突发事件影响的群众提供心理援助和法律服务,加强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治理。对征用财产可以返还部分及时返还,财产被征收、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按规定给予补偿。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快速核拨救助资金和物资。

  3.4.2 调查与评估

  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进行调查与评估,并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其中,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我省配合上级做好相关工作;重大或者有必要提级的较大突发事件,由省政府派出调查组或者省委、省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牵头组织,会同相关地方查明事件的起因、经过、性质、影响、损失、责任等,总结经验教训,复盘评估应对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建议,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相关结论作为灾害救助、损害赔偿、恢复重建、责任追究的依据。

  3.4.3 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原则上由各级政府分级负责。

  (1)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规划,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政府要及时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公共设施。

  (2)上一级政府要根据受影响地区遭受的损失和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下一级政府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协调其他地区和有关方面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需要省级层面援助或者统筹协调的,由事发地设区市政府提出请求,省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规划,提出建议,报经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4 应急保障

  4.1 人力资源

  (1)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综合性常备骨干力量,各地应当提供必要支持保障。

  (2)市县综合性专业抢险救援队伍是我省应急处置与救援的基本力量,要加速推进我省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向综合性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转型。

  (3)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重要力量。宣传、网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能源、移民、林业、铁路、民航、中医药、疾控、国防动员、红十字会、气象等部门和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和实际需要,依托现有资源,加强本行业领域专业应急力量建设。支持国家专业救援队伍建设。

  (4)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以及有条件的村(社区)可以单独建立或者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发展壮大群防群治力量,有效发挥先期处置作用。

  (5)各地各有关部门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支持推动社会应急力量发展,健全参与应急救援现场协调机制,引导规范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健全各类应急队伍间的协作配合机制,加强共训共练、联勤联演和相关装备、器材、物资、训练设施等的共享共用,做好安全防护,形成整体合力。增进应急队伍交流与合作。

  4.2 财力支持

  (1)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所需财政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级承担。各级政府应当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财政、审计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2)积极发挥商业保险作用,推进巨灾保险,推行农村住房保险、保障民生类相关保险以及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等,鼓励企事业等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参与应急救援、传染病疫情防控等的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并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安全风险。

  (3)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捐赠和援助,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捐赠款物分配、使用的管理。

  4.3 物资保障

  (1)省应急管理厅会同有关部门构建应急物资保障机制,完善应急物资实物储备、社会储备和产能储备,制定储备规划,建立重要应急物资目录,优化全省物资品种和储备布局,加强物资紧急配送;加强重要物资监测,对短期可能出现的物资供应短缺,建立集中生产调度机制,必要时依法依规实施价格临时干预机制;完善应急物资补充更新相关工作机制和应急预案,确保所需应急物资特别是生活必需品、药品等及时供应。

  (2)各级政府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规划建设管理应急避难场所,做好物资储备和保障工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4.4 交通运输保障

  完善综合交通运输应急保障机制,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邮政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省政府依法建立紧急情况下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规定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健全运力调用调配和应急绿色通道机制,提高应急物资和救援力量快速调运能力。

  4.5 通信电力保障

  (1)工业和信息化、通信管理、广电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通信网络、应急广播机制,提升公众通信网络防灾抗毁能力和应急服务能力,推进应急指挥通信机制建设,强化“三断”等极端条件下现场应急通信保障。

  (2)发展改革(能源)、电力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力应急保障机制,加强电力应急基地及应急队伍建设,强化电力安全运行监控与应急培训、演练、装备、资金等保障,提升重要输电通道运行安全保障能力,确保极端情况下应急发电、照明及现场供电抢修恢复。

  4.6 科技支撑

  (1)加强突发事件应对管理科技支撑,支持具备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应急管理学术研究,注重将新技术、新设备、新手段和新药品等应用于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2)落实自上而下的应急指挥平台建设要求,推进立体化监测预警网络、大数据支撑、智慧应急、应急预案等数字化能力建设,完善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送、视频会商、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预案管理和应急演练等功能。

  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各自职责,加强突发事件相关应急保障机制建设,制定完善保障预案,指导督促地方健全应急保障制度和快速反应联动机制。

  5 预案管理

  5.1 预案编制

  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位预案等规定以及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修订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程序报批和印发,依据有关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并抄送有关部门。具体编制要求按照国家和省预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5.2 预案衔接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应当做到上下协调、左右衔接,防止交叉、避免矛盾。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市级、县级总体应急预案及时抄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专项应急预案报批前,由牵头部门按程序商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协调衔接。

  5.3 预案演练

  (1)各类应急预案牵头编制单位应当制定应急演练计划,根据风险特点和人员岗位要求定期组织针对性演练。各地应当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对相关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各地各有关部门加强应急演练场所建设,为培训演练工作提供保障。

  (2)各地各单位要坚持问题导向、效果导向,聚焦本地本单位风险点,遵循“先单项后综合、先桌面后实战”的原则,大力组织开展无脚本应急演练。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原则上以无脚本应急演练形式开展。

  (3)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及时开展演练评估,鼓励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演练评估,总结分析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为应急预案修订提供依据。

  5.4 预案评估与修订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及时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和演练评估结果对应急预案内容作出调整。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评估1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建立本级应急预案工作台账,指导有关单位落实应急预案评估制度。

  5.5 宣传与培训

  本预案实施后,省应急管理厅牵头做好宣传、解读和培训工作,深入开展安全宣传和实践进手机、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双六进”活动,重点实施有课本的安全培训,普及应急法律法规、安全保护、防灾减灾救灾、逃生避险、卫生防疫、自救互救等知识技能。

  5.6 责任与奖惩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按规定实行地方党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纳入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内容,依规依纪依法实施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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