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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防控 共筑健康

——省疾控中心专家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
  2026年4月22日,江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人畜共患病防控知识开展科普宣传

  为全面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和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提升全社会依法防控、科学防控的意识和能力,江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日前组织权威专家,聚焦人民群众关切的热点问题,对两部法律的核心内容、创新亮点及实践要求进行系统、深入解读。江西省疾病预防控制局负责人表示,这两部法律是构建强大公共卫生体系、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根本法治保障,全省上下应深入学习、广泛宣传、坚决贯彻,共同筑牢公共卫生安全防线。以下为本次解读的详细内容:

  问:江西省在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方面,已经取得哪些成效?

  答:江西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两部法律的宣传贯彻实施。江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作为全省疾病预防控制的技术指导中心,在省委、省政府和省卫生健康委、省疾控局的坚强领导下,积极履职,全力推动两部法律在江西落地生根、有效实施。

  江西省疾控体系建设成效初显。疾控机构改革任务基本完成,强化了业务领导和工作协同,“全省一盘棋”工作格局初步形成。联防联控机制运转更加顺畅,省市两级成立疾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统筹推进疾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信息共享、会商和联动机制。疾控体系改革持续深化,遴选南昌、赣州、景德镇作为国家首批市域疾控联合体建设试点城市,因地制宜整体提升市域内疾病防控质效;在全省启动医疗机构疾控监督员制度试点和传染病防控医防协同、医防融合机制创新试点,构建“防、筛、诊、治、康、管”六位一体的医防协同融合新模式。疾控核心能力稳步提升,完成省统筹区域传染病监测预警和应急指挥信息平台建设,覆盖全省541家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初步实现“医防研”信息协同;完成全省应急队伍体系梯次建设,基层传染病应急小分队实现全省全覆盖;省预防医学科学院挂牌成立,科研创新体系进一步完善。

  问:《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的颁布实施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这两部法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公共卫生法治建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标志着我国公共卫生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迈入了全新的法治化、规范化阶段。

  《传染病防治法》于2025年4月30日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于2025年9月12日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它们的重大意义在于:一是筑牢了法治根基。系统总结了近年来我国应对重大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宝贵经验与深刻教训,将行之有效的实践做法上升为法律制度,为防范化解重大公共卫生风险提供了坚实、全面的法律依据。二是完善了制度设计。从预防、监测、报告、预警、控制、救治、保障到监督管理等各个环节,构建了更加科学、严密、高效的制度体系,特别是强化了“四方责任”,优化了应急响应流程。三是指明了行动方向。为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以及每一位公民在传染病防治和突发事件应对中“应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以及“怎么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和行为规范。

  问: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和新制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主要有哪些突出的新变化和亮点?

  答:两部新法充分吸收了新时代防控实践的经验,制度设计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和前瞻性,主要亮点体现在以下几个关键方面:

  旗帜鲜明坚持党的领导与人民至上:法律明确规定,传染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依法防控、科学防控的原则。这从根本原则和政治高度确保了各项工作始终朝着正确方向前进,以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系统构建并压实“四方责任”:清晰界定了属地、部门、单位、个人在防控工作中的责任,实行联防联控,群防群控。这改变了以往责任主体相对模糊的局面,使防控网络更加严密、基础更为牢固。

  强化监测预警与早期应对:致力于打造灵敏高效的“监测哨”。法律要求完善监测网络,建立智慧化多点触发预警机制,旨在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提高对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风险的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早处置能力。

  强化保障与关爱并重:法律不仅强化了在医疗救治资源、应急物资储备、经费投入等方面的保障要求,还特别规定了对参与传染病防治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要落实卫生防护、医疗保障和津贴激励等方面的保障措施。这体现了对一线防控人员的尊重与关怀。

  加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明确鼓励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支持防控工作,但同时严格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强调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必须遵循合法、正当、必要、诚信原则,采取严格措施确保其安全,严禁泄露、滥用,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平衡了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回应了社会关切。

  问:传染病疫情是怎么被发现和报告的?我们如何获取权威的疫情信息?

  答:国家建立健全了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和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工作人员;学校、托育机构、养老机构、康复机构、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救助管理机构、体育场馆、监管场所、车站、港口、机场等重点场所单位;检验检测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发现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或病原携带者时,均应依法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报告。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传染病疫情报告。

  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国家疾控局已于2026年5月9日正式印发了《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和省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按月、按年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地市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发布。公众应通过权威渠道获取疫情信息,不信谣、不传谣。

  问:学校、商场、车站等重点场所,在传染病防控方面具体要做什么?

  答:重点场所人员密集、人员流动大,是传染病防控的关键场所。《传染病防治法》明确规定,学校、托育机构、养老机构、康复机构、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救助管理机构、体育场馆、监管场所、车站、港口、机场等重点场所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加强传染病预防、控制能力建设,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开展工作。

  具体职责包括——

  加强能力建设: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入手,提升自身对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能力。

  加强健康管理: 对员工(尤其是从事饮食、饮水、保育等工作的)进行健康检查,持证上岗;对学生、入住者等进行健康监测。

  落实环境卫生: 保证场所通风,对公共场所、用品用具(如餐具、毛巾、健身器材、电梯按钮)进行定期清洁消毒。

  保障饮水安全: 使用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定期对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

  及时报告与处置: 发现传染病疫情或疑似情况,立即向属地疾控机构报告,并配合采取隔离、消毒等措施。

  开展健康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对重点场所的人员进行传染病科普宣传以及健康教育。

  落实疫苗接种:按照国家免疫规划要求或者疫情防控的需要,落实重点场所、重点人群的疫苗接种工作。

  此外,重点场所需结合传染病疫情防控的需要开展应急演练和应急物资的储备。

  问:什么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严重损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群体性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事件。

  问:对经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核实不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单位和个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第三十二条,对单位和个人的报告,经调查不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的单位和个人不承担法律责任。

  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拒不接受和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流行病学调查的会受到什么处罚?

  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违法的单位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的个人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问:江西省在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方面即将开展哪些具体工作?

  答: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江西省将重点开展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深入开展普法宣传与培训:将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短视频平台、主流媒体等多元化渠道,以图文、动漫、讲座、知识竞赛、宣传资料进社区等多种形式,面向社会公众广泛解读法律核心内容。

  二是持续加强重点领域防控监督队伍人才培训:实施卫生监督人员扩容工程,提升对法律明确的重点场所、重点环节、重点人群,加强对医疗机构、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公共场所、饮用水供水单位等的常态化监督能力及技术指导,督促其严格落实法律规定的各项主体责任和防控措施。

  三是夯实专业技术支撑基础:不断加强全省疾控体系在实验室检测、流行病学调查、监测预警、风险评估、应急处置等方面的核心能力建设。强化应急物资储备与管理,确保关键时刻保障有力。

  (文图由江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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