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丹 邹湘林 荣 剑
党的百余年奋斗史,是一部波澜壮阔的社会革命史,也是一部党领导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开拓史。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旧中国,司法主权早已丧失,一些工矿企业的司法机关为帝国主义、封建主义等反动势力所把持,产业工人根本得不到司法的正当保护。1922年5月,安源路矿工人俱乐部成立。随后,在党组织的坚强领导下,安源路矿工人举行了大罢工,并取得最终胜利。1923年5月,为了解决工人之间的矛盾,在安源路矿工人俱乐部之下,一个秉持公平正道原则、专职裁决工人利益纠纷的裁判委员会(以下称“安源裁判委员会”)应运而生,专司裁决调解工人纠纷,以达到团结工人、巩固团体的目标。这是党领导下最早具有人民司法性质的机构,开启了党领导红色司法的早期实践。
安源路矿工人俱乐部当时被称为“苏维埃的雏形”,这表明当时人们把它当作具有半政权机关性质的机构来看待,其下设的裁判委员会也因此具有了半司法机关性质,并在多方面进行了党领导人民司法的早期探索实践。
明确了产生方式。安源裁判委员会和裁判委员均由安源路矿工人俱乐部全体总代表组成的最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裁判委员会的委员空缺时由总代表会议补选,安源裁判委员会向选举产生它的最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明确了专门机构。裁判委员会设置了七人委员会,由最高代表会议从各工作处的总代表中推选七人组成委员会,再由七名委员商定出其中一人担任委员长,委员长和委员每届任期均为半年。同时,还设立问事处作为常设机构,“受理各种纷争事件”,负责处理裁判委员会的一切日常工作。
明确了办案原则。安源裁判委员会成立后,明确以处理“纠葛之纷争”为出发点,以“息事宁人”为根本宗旨,以“正道公平”为工作原则,最终达到“双方互让,和平解决”的结果。在实际工作中,它也发挥了定纷止争、维护稳定的重要作用,与现今的司法调解有类似之处。
明确了办案职权。依据《裁判委员会简章》规定,安源裁判委员会“掌理本部部员间之纠纷及违犯本部部章公约等事项”,包括行凶殴打、恃强凌弱,违犯本部部章,破坏公共利益,扰乱秩序,聚众酗赌等行为,并遵循不分地域、不管私事和刑事案件的受理原则。同时,赋予裁判委员会裁判权,其裁判依据包括俱乐部章程、最高代表会的议决案、厂规、专门惩罚规则等,并规定部员不得反抗本部裁判惩罚。
明确了办案制度。包括设立委员长负责制度,委员长驻工人俱乐部办公,对裁判委员会的工作负全责;立案制度,问事处负责受理各种纷争;日志制度,每日把纠纷事件的来龙去脉、裁决过程和最后裁决结果等记录下来;例会制度,定期召开委员会例会,讨论委员会的工作事项,遇有重大事件,由委员长召集临时会议讨论决定。
明确了办案方法。主要有两种处理方法。一是注重调解。裁判委员“对所受理之一切争端,俱采用解释方法,平情酌理以开导之,阐明大义以晓示之”,最终“务使双方互让,和平解决”。二是辅以处罚。裁判委员会作出的惩罚措施主要是“记过或罚工”等,“情节过重或非本部范围之事,即送警”。
安源裁判委员会的成立,对促进安源工运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一方面,它保护工人权益,维护了工人团结。另一方面,促进工人自治,壮大了革命力量。安源裁判委员会的出现,对安源地区党团迅速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为安源工人运动发展提供了良好的保障。
安源裁判委员会是党领导下调处工人利益纠纷的裁判机构,在工作中初步体现了以公平正义为目标的人民司法特性。
具有人民司法的政治性。党领导设立的安源裁判委员会,不仅是解决工人纠纷、规范工人行为、促进工人自治互助的重要手段,而且明确其根本目的是教育工人阶级不能忘记本阶级最终的政治斗争是“实行夺取政权”,用政治的力量消除社会一切阶级的压迫。
具有人民司法的人民性。人民性是人民司法的本质属性。安源裁判委员会为工人俱乐部组织机构之一,自成立起就以服务工友、维护工人正当利益为目的,其委员会和裁判委员均由工人代表选举产生,具有工人利益广泛性和代表性的特征。同时,安源裁判委员会通过向最高代表会议报告的形式接受工友监督,充分体现了人民司法为人民的属性。
具有人民司法的独立性。安源裁判委员会是相对独立的机构,是工人最高代表会议的直辖机关之一,以保障裁判的独立,防止俱乐部其他机构或个人影响裁决结果。同时每一届的裁判委员,经过最高代表会议从全体总代表中选举产生,不受其他机构干扰,且裁判委员不得中途干预其他案件的处理,有力保障了裁判结果的公正公平。
具有人民司法的平等性。一方面,只要是工人俱乐部部员的纠纷事件,不分地域,裁判委员会对除私事外的所有事件都要平等受理。另一方面,对工人予以平等的保护和处罚。裁判委员会虽为保障工人利益而设,但若工人犯事,同样要接受处罚。
具有人民司法的公正性。公正是司法的生命。安源裁判委员会成立后,秉持“正道公平”“依法据理”的办事原则和程序裁决纠纷,解决矛盾,从此工人“犯事有自己的裁判委员会裁判,不致受腐败法庭的虐待”。
具有人民司法的公开性。安源裁判委员会十分注重司法的透明和监督,其常设机构问事处通过日志工作,把事件的当事人姓名、事由、事件进展、判决结果等均记录在案,窿内主任每3天审阅一次日志,将审阅情况报告给主任团,接受上级监督,并规定委员会每月定期召开两次例会,讨论案件情况,接受裁判委员的内部监督,最后会将裁判结果公布于众,接受外界工人群众的监督。
具有人民司法的权威性。权威是司法不可撼动的地位。安源路矿工人俱乐部的任何人都不能反抗裁判委员会的裁决结果,裁判委员会的裁判结果具有最终效力。这种权威既来自工人们对党的政策的拥护、对俱乐部制度和纪律的尊重,也来自对裁判委员会公正裁决的认可、党领导的人民司法的追随。
1925年9月,安源路矿工人俱乐部因遭到北洋军阀残酷镇压而解散,裁判委员会也随之终止。但从安源裁判委员会产生方式、专业特性、法制属性、历史作用等方面来看,它是目前有史料可查的、我党早期建立具有人民司法性质的机构雏形。
(作者分别系江西省社会科学历史研究所副研究员,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