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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违自纠可不罚,拒不改正必重罚

我省医保基金监管发布“宽严清单”

  本报讯 (全媒体记者洪怀峰)医保基金是全体参保人的“看病钱”“救命钱”。为进一步加强基金监管,4月21日,省医保局在吉安市启动了医保基金监管集中宣传月活动。以此为契机,省医保局重点宣传了《江西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发布了医保基金监管“宽严清单”。

  《办法》明确,对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适用“首违不罚”原则。其中,“初次违法”是指定点医疗机构的科室、定点零售药店或个人,在两年内于本统筹地区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明确,定点医疗机构的科室、定点零售药店或个人,在医保部门发现违规线索之前,能够通过自查自纠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同时已退回全部医保基金损失、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可对自查自纠涉及的金额不予行政处罚。省医保局表示,鼓励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整改问题。

  与此相对应,《办法》也明确了从重处罚的情形:对性质恶劣、拒不改正、屡查屡犯、对抗执法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从严处理。具体而言,若定点医药机构造成的医保基金损失金额,占接受检查同时间段内医保基金系统发生额的1.5%以上,可处损失金额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拒不改正的,将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医保基金使用医药服务。若定点医药机构骗取医保基金的金额占比同样达到1.5%以上,则处骗取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医保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

  对于既不符合免罚条件、也不构成从重情节的一般违规行为,《办法》设定了合理的中间档处罚标准。具体而言,定点医药机构不具备减轻、从轻或从重情形的,若造成的医保基金损失金额占同时间段医保基金系统发生额的0.5%以上,1.5%以下,可处1.5倍罚款。若定点医药机构骗取医保基金的金额占比在0.5%以上,1.5%以下,可处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并暂停相关责任部门9个月以上至1年涉及医保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

  省医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通过“宽严相济”的监管清单,我省既为主动纠错的机构提供了容错空间,也向恶意违规行为亮出了“红牌”,切实守护好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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