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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点名”不是侵权的挡箭牌

  在网上发帖不点名,只用“某某”或姓名拼音的字母缩写,就可以成为免责的“安全吐槽”?设置“抽奖”活动,引导他人转发评论,是互动还是“带节奏”?近期,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进行二审宣判,明确当事人通过“影射式发帖”加“不限圈抽奖”的方式大规模扩散不实言论,构成侵权。

  在这起案件中,某网络用户以“甲×某劣迹艺人”“臭名昭著”等表述,配发“诈骗素人钱财”等图片信息,并就特定话题设置“不限圈抽奖”,以物质激励诱导转发评论,在短时间内形成爆发式传播。尽管被告辩称未直接点名、属舆论监督,但法院并未被“不点名”的障眼法迷惑,而是从言论内容、发布背景、关联话题及一般公众认知习惯出发,综合判定其指向性明确。这一判决的启示在于:指名道姓并非侵权的唯一要件,指向“可识别”才是关键。

  该判决的意义,首先在于它为“影射式”侵权确立了务实、可操作的司法认定标尺。在网络场域,“不点名”不等于“不指向”。判断影射性言论是否具有特定对象,须综合考量三个维度:是否围绕具体事件、人物背景展开,而非空泛议论;是否嵌入职业、身份、事件时间线等可识别特征;该特征在特定受众群体中是否足以形成合理对应认知,而不必达到唯一排他的程度。本案中,“甲×某”与话题标签相结合,已使公众自然联想到甲某某,构成高度对应,无疑构成侵权。

  其次,该判决明确将“不限圈抽奖”等新型传播激励手段定性为侵权加重情节。被告以抽奖诱导参与者在转发、评论时附带特定话题,主观上具有扩大负面影响的故意,客观上直接导致侵权后果的裂变式蔓延。此举已非网民的情绪表达,而是“悬赏式”扩散未经核实的负面信息,其主观恶意明显,应加重法律责任。这也警示所有网络用户:言论的传播方式与内容本身同样关乎法律后果,以物质激励“带节奏”不仅不能免责,反而会加重自身责任。

  更深一层看,该判决还平衡了公众人物容忍义务和人格权保护的张力。公众人物因社会关注度高,确需对一般批评承担更高的容忍度,但这一容忍边界止于事实基础和理性评论。法律保护的是基于公共利益、有据可循的适度意见表达,而非以情绪宣泄、人身贬损为目的的恶意标签化攻击。以征集“线索”“证据”为名,动员公众传播未经核实的负面信息,不仅偏离舆论监督的轨道,更涉嫌利用群体情绪制造网络暴力,人民法院对此予以否定评价,具有鲜明的价值导向。

  □ 张智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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