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民政部等七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预收费用收取要求、使用用途等进行规定。按照规定,养老服务费预收的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对单个老年人收取的押金最多不得超过该老年人月床位费的12倍。养老机构不得以承诺还本付息、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诱导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交纳预收费。
近年来,一些养老机构采取预收养老服务费、押金和会员费等形式运营。这种方式虽然让老年人及家属享受了优惠的价格,节省了逐月交费的时间成本,但出现了不按合同履行义务、资金管理使用不规范、资金链断裂破产倒闭等情况,亟待规范。通过《指导意见》堵漏洞、开良方,有利于促进养老服务市场更加公平有序,有效减少非法集资风险隐患,稳步提高老年人对养老服务消费的满意度。
(朱慧卿 文/图)